*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医改办等部门关于泉州市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泉政办〔2013〕161号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12日]
为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从制度层面形成对极少数身份不明、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医疗费用的保障机制,解除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宁政〔2013〕14号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09日]
临时救助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形进行救助:1.因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等。
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帮扶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思政办〔2013〕83号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26日]
实施医疗补助。对女方年满49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因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无法保障,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对象按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用的50%、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对象按规定标准报销后按其余额的80%,由专项救助资金给予补助。(区人口计生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人社局、区残联)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省(部)级及以上劳模医疗保障待遇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13〕105号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23日]
省级以上退休劳模住院医疗费用在分别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的含公务员医疗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补偿)后,其在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目录内个人负担部分,给予80%的补助,补助费用由福州市退休劳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专户支付。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就业和民生保障十大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海政办〔2013〕49号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28日]
提高医疗救助水平:1.扶持对象:优抚对象、城乡低保户、重度残疾人。2.扶持措施:依照《厦门市海沧区医疗救助办法》实施救助。3.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镇(街)。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泉政办〔2013〕82号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10日]
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因地制宜、机制创新”的原则,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多种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公益慈善的协同互补作用,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逐步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切实减轻我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大病患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明政文〔2013〕82号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08日]
每人每年大病商业保险基金30元。大病补偿按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计算,自付费用起付线为6000元,补偿封顶22万元。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明政文〔2013〕82号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08日]
省上确定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等8种大病补偿政策,按市卫生局《三明市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试行)》(明卫〔2013〕16号)执行。
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2013〕88号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07日]
积极开展妇女儿童常见病普查普治,逐步提高妇女儿童精神卫生服务水平。继续落实城乡已婚低保妇女免费妇女病检查工作。加大宫颈癌和乳腺癌防治专项投入,逐步扩大免费检查覆盖范围,落实乳腺癌、宫颈癌患者医疗救助政策。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推行方便群众就医实施意见的通知
泉政办〔2013〕66号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26日]
积极开展择日住院患者付费制度改革。新农合定点医院要结合20类重大疾病保障工作,将择期手术住院患者院前检查的费用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待条件成熟后,再扩大试点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