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医改办等部门关于泉州市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泉政办〔2013〕161号 - 为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从制度层面形成对极少数身份不明、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医疗费用的保障机制,解除医疗机构的后顾之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12日]
-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宁政〔2013〕14号 - 临时救助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形进行救助:1.因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等。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09日]
- 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思明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帮扶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思政办〔2013〕83号 - 实施医疗补助。对女方年满49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因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无法保障,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对象按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用的50%、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对象按规定标准报销后按其余额的80%,由专项救助资金给予补助。(区人口计生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人社局、区残联)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26日]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省(部)级及以上劳模医疗保障待遇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13〕105号 - 省级以上退休劳模住院医疗费用在分别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的含公务员医疗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补偿)后,其在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目录内个人负担部分,给予80%的补助,补助费用由福州市退休劳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专户支付。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23日]
-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就业和民生保障十大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海政办〔2013〕49号 - 提高医疗救助水平:1.扶持对象:优抚对象、城乡低保户、重度残疾人。2.扶持措施:依照《厦门市海沧区医疗救助办法》实施救助。3.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镇(街)。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