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厦门市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5〕249号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3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和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适用本办法。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一体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政办〔2015〕139号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1日]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分县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县级风险金、市级调剂风险金、市级大病商业保险资金。市级调剂风险资金按各县(市、区)当年统筹基金的1%收归市级统筹,作为县级基金出险的调剂;县级风险基金按当年筹资总额的3%提取,历年累计达到当年基金的10%不再提取;市级大病保险资金按人均筹资额的5%-8%提取。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闽政〔2015〕63 号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2日]
加大困难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力度。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精神障碍患者门诊、住院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外的个人负担部分,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榕政综〔2015〕357号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2日]
因火灾造成家庭财产严重损失或人员伤亡,因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因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等原因,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纳入救助对象范围。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的实施意见
榕政办〔2015〕217号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2日]
(一)完善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和医疗救助制度。包括听力、言语和多重重度残疾人在内的重度残疾人统一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并按现行筹资标准和本市医疗救助办法进行救助。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所需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2015〕30号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2日]
第十四条 重特大疾病患者,已获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补充保险、医疗救助或保险机构理赔的,临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其自付医疗费用。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厦思政〔2015〕122号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04日]
在城市居民基本医保、城市居民大病保险的基础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享受40%救济的60年代精简老职工、矽肺病救济对象、重度残疾人(含精神、智力三级)、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为医疗救助第一类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为第二类救助对象。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劳模困难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
厦府办〔2015〕218号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2日]
各级民政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劳模纳入所在地区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范围,对遇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劳模家庭按照有关政策给予临时救助,切实保障劳模的基本生活。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莆政办〔2015〕124号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6日]
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力度的实施意见
厦同政〔2015〕146号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2日]
进一步加大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低保户医疗救助。属我区低保家庭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患病住院的,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按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用5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后,按个人自付部分80%的比例给予救助(个人年累计救助不超过30000元;已在其他部门享受的医疗救助,不予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