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厦门市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5〕249号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和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适用本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3日]
-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一体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政办〔2015〕139号 -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分县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县级风险金、市级调剂风险金、市级大病商业保险资金。市级调剂风险资金按各县(市、区)当年统筹基金的1%收归市级统筹,作为县级基金出险的调剂;县级风险基金按当年筹资总额的3%提取,历年累计达到当年基金的10%不再提取;市级大病保险资金按人均筹资额的5%-8%提取。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1日]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闽政〔2015〕63 号 - 加大困难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力度。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精神障碍患者门诊、住院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外的个人负担部分,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2日]
-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
榕政综〔2015〕357号 - 因火灾造成家庭财产严重损失或人员伤亡,因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因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等原因,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纳入救助对象范围。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2日]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的实施意见
榕政办〔2015〕217号 - (一)完善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和医疗救助制度。包括听力、言语和多重重度残疾人在内的重度残疾人统一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并按现行筹资标准和本市医疗救助办法进行救助。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所需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