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待遇的通知
漳政办〔2015〕67号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5日]
参保人员因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的治疗和器官移植的手术及术后抗排异的治疗费用,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不分医疗机构等级,目录内医疗费用统一按90%由统筹基金支付;超过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最高限额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目录内再给予100%报销。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2015年民生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莆政办〔2015〕45号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08日]
加快推进马涨山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和敬老院建设、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实施省、市助残工程、慰问贫困妇女儿童、关爱农村留守流动儿童、贫困女大学生资助工程、资助贫困女大学生、建立家庭关爱服务站、建设生态家园三年提升行动、贫困大病患者救助工程、贫困大学生资助工程等10项12个社会保障类项目建设。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南政综〔2015〕70号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24日]
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因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给予临时救助。
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闽政文〔2015〕80 号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21日]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各地先后建立了临时救助制度。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发〔2014〕47号文件的新要求,对现行的临时救助办法进行全面修订,并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规定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和范围。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的实施意见
龙政综〔2015〕50号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28日]
1.完善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和医疗救助制度。将包括听力、言语和多重重度残疾人在内的重度残疾人统一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并按现行筹资标准和当地医疗救助办法进行救助。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所需资金按现行办法负担。(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委、残联)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宁政〔2015〕6号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13日]
加强定向攻坚精准扶贫。着力实施造福工程、产业扶持、整村推进、能力培养、社会保障“五个到村到户”精准扶贫工程,完成造福工程搬迁2万人,培育一批“精准扶贫示范社”,争取每户贫困户都有1-2个稳定增收项目,争取每年培训贫困户1万人以上。着手建立贫困户大病救助、贫困户因灾致贫救助、贫困户子女就学帮扶等保障制度。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榕政〔2015〕1号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12日]
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因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给予临时救助。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城乡医疗救助规定的通知
泉政文〔2015〕13号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03日]
对于患重大疾病而无力治疗的救助对象,经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和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调查审核后,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酌情给予1000-5000元的医前救助,帮助其及时住院治疗。重大疾病病种参照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有关规定确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5〕17 号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9日]
2015年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统筹,尚未实现统一经办的设区市分别建立市级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各设区市应同步建立市级统筹、政策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的实施意见
莆政综〔2015〕8号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0日]
(一)完善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和医疗救助制度。将包括听力、言语和多重重度残疾人在内的重度残疾人统一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并按现行筹资标准和当地医疗救助办法进行救助。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管委会)财政按照比例按8:1:1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