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府〔2015〕306号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9日]
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符合条件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及时将农民工中的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属地管理,定期随访,进行危险性评估,提供服药依从性及康复指导。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翔安区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翔政办〔2015〕139号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0日]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3〕213号)文件精神,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成员因病住院实施医疗救助。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宁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2015〕187号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1日]
属于差别化支付病种实行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含起付线和个人自付比例部份),其它病种按住院最高支付限额,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通过建立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制度予以解决,保费由城乡医保基金支付。城乡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制度及实行差别化支付的病种、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市医改办另行制定。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泉洛政文〔 2015〕 94号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09日]
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农民工家庭或农民工个人,符合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奖励扶持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海政办〔2015〕56号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3日]
独生子女、农村二女低保户家庭成员患病住院的,扣除医保、民政医疗救助报销补偿及其它大病救助资金补助后,按个人自付部分80%的比例给予补助(个人年累计补助不超过30000元)。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救助救急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集府办〔2015〕85号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2日]
对于遭遇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住院人员,获得基本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和医疗救助后,个人及其家庭仍难以承担的,在一个年度内,个人自付住院费用5万元以下部分,按《集美区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办法(修订)》执行;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部分,按50%予以补助,等。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办医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5〕117 号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1日]
(十二)放宽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定点机构准入。取消医保、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时限。商业保险公司在大病保险等险种上应认可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资质。除了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外,保险公司原则上应认可二级及以上的医保、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将其纳入保险理赔范围。鼓励支持各保险公司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合作。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榕政办〔2015〕153号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03日]
(二十二)健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合理确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和支付比例,大病患者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推进并规范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市医改办、人社局、卫计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龙政综〔2015〕185号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7日]
(四)完善医疗救助制度。落实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救助,符合规定的急救费用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增强救助实效。
关于印发龙岩市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龙政办〔2015〕176号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6日]
(二十一)健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和支付比例,大病患者政策范围内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推进并规范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市人社局、医改办、卫计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