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6〕10 号 - 各地要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对患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和上述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后,剩余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可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01日]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明政办〔2016〕3号 -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26日]
-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翔安区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翔政办〔2016〕10号 - 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1.个人自付医疗费用2万元至4万元,给予1000元至2000元的救助; 2.个人自付医疗费用4万元至6万元,给予2000元至3000元的救助; 3.个人自付医疗费用6万元至8万元,给予3000元至4000元的救助;等。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21日]
-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的实施意见
泉政文〔2016〕8号 - 取消医保定点准入,新农合、大病保险定点机构准入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社会办医取消市域内跨区域新农合报销比例限制,按医院级别,执行县域内报销标准。商业保险公司在大病保险等险种上应认可社会办医的资质。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9日]
-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榕政综〔2016〕5号 -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符合条件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及时将农民工中的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属地管理,定期随访,进行危险性评估,提供服药依从性及康复指导。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