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6〕10 号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01日]
各地要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对患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年度内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和上述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后,剩余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可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明政办〔2016〕3号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26日]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翔安区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翔政办〔2016〕10号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21日]
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1.个人自付医疗费用2万元至4万元,给予1000元至2000元的救助; 2.个人自付医疗费用4万元至6万元,给予2000元至3000元的救助; 3.个人自付医疗费用6万元至8万元,给予3000元至4000元的救助;等。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的实施意见
泉政文〔2016〕8号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9日]
取消医保定点准入,新农合、大病保险定点机构准入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社会办医取消市域内跨区域新农合报销比例限制,按医院级别,执行县域内报销标准。商业保险公司在大病保险等险种上应认可社会办医的资质。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榕政综〔2016〕5号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13日]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符合条件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及时将农民工中的重性精神病患者纳入属地管理,定期随访,进行危险性评估,提供服药依从性及康复指导。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闽政办〔2015〕159 号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04日]
为巩固和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减轻城乡居民高额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开展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宁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2015〕237号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31日]
县(市、区)内确定的难以医治的重大疾病患者,经参保地城乡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同意后,由县(市、区)医院转医疗集团或联合体内上级医院治疗的,城乡医保报销比例按照县(区)级医院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莆田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的通知
莆政办〔2015〕158号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30日]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成立莆田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补偿,新农合住院和门诊补偿结算、特殊门诊和重大疾病审核、新生儿登记等经办服务。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一体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2015〕233号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9日]
城乡居民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因住院治疗、共用住院封顶线的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累计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超过城乡居民大病起付标准,在16万元以内(含16万元)的,分别由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给予大病补偿,支付比例为50%。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大病起付标准分别按我市原定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大病起付标准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办医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政办〔2015〕311号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8日]
(十)放宽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定点机构准入。商业保险公司在大病保险等险种上应认可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