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闽政〔2016〕53 号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6日]
对于困难的重病、重残儿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给予适当倾斜,对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医疗救助第一类、第二类救助对象,优先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慈善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4日]
帮助改善残疾人、贫困妇女儿童、空巢老人、失能老人、失独老人、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条件,积极参与受灾人员的爱心救助、困难家庭的大病医疗救助。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洛江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9日]
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是构建和夯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的兜底措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2日]
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9日]
精神障碍患者门诊、住院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外的个人负担部分,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城乡临时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8日]
重伤病患者已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或保险机构理赔的,其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得高于自付医疗费部分。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7日]
第一、二类救助对象在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第一类救助对象给予全额救助,第二类救助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22日]
对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精神障碍患者门诊、住院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外的个人负担部分,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05日]
按照“结合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加强总额控制,并以此为基础,结合门诊统筹的开展探索按人头付费,结合住院、门诊大病的保障探索按病种付费”的改革方向,开展总额控制工作,具体结算办法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及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的实施意见
榕政办〔2016〕112号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11日]
人社、卫计、民政等部门应按程序将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定点服务范围,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出具的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应予以认可,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及时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