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9日 来源:中国·泉州 浏览次数:4128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泉州市洛江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守执行。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
2016年 11月 9日
泉州市洛江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 2014〕 4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闽政文〔 2015〕 80号)和泉州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为解决洛江区困难居民及外来人员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切实保障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区临时救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临时救助的涵义
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是构建和夯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的兜底措施。
二、临时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家庭对象:具有洛江区户籍并且长期在洛江居住的家庭,主要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 2倍范围内的低保边缘家庭;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指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艾滋病患者 ),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
1.因遭遇火灾等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财产严重损失或人员伤亡;因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等原因,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重伤病需长期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因遭遇其它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具有洛江区户籍的常住居民和取得洛江区居住证后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其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因不可抗拒因素无法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三)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可送市救助管理站,区民政局要协调好市救助管理站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不能提供申请救助所需有效材料或原始证明的;
2.拒绝配合管理机关调查核实情况,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收
入、财产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
3.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
4.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
5.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要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数,困难原因、程度、种类、时长等因素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实际需要,同时统筹考虑本年度已获得其他社会救助和各种补偿、赔偿情况,参照洛江区的城乡低保标准,公平合理确定具体的救助标准、档次、时限和最高限额。
(一)一次性救助金额最高限额为 10000元,每个家庭全年救助金额累计最高限额为 15000元。
(二)大重病患者已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合作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或保险机构理赔的,其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得高于自付医疗费部分。
(三)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持续时间较短的,按家庭人口(个人)与救助标准视情给予 1-3个月的救助;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严重困难,且持续时间较长的,按家庭人口(个人)与救助标准视情给予 4-6个月的救助。
(四)社会影响大的特殊困难对象需增加救助金额的,须对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后报区社会救助工作协调小组研究。
(五)符合申请条件的非本地户籍外来人员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的,参照当地居民予以救助。
(六)对突发性危重病患者的临时救助,原则上一年只能申请一次,因其他困难申请时一年不能超过两次,并视情况调低救助金额。
四、临时救助方式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民政部门要根据其实际困难及时采取相应的临时救助形式。要坚持制度衔接,做好临时救助与各专项救助之间的衔接配合,创新和丰富临时救助的渠道和形式,充分发挥临时救助的兜底功能,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全面实行临时救助金(通过银行)社会化发放,公平、合理、及时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畅通各类救助渠道,实时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低保、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民政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或供养范围;对符合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民政、卫计、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要为其提供相应的救助;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帮扶的,要及时予以转介。
五、临时救助受理方式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方式
1.依申请受理。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由户主及家庭成员或受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申请,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①家庭或个人的户口簿 (或居住证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的需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书;②低保证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③能证明遭遇意外事故、重大疾病、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增加的凭证、票据、认定书等相关材料;④填写《泉州市洛江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 (街道 )、村 (社区 )要加强对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的日常排查,发现并核实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在执法中或环卫工人在工作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要主动采取必要措施或提供爱心支持,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 (街道 )或区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要主动核查核对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受理并启动临时救助程序。
(二)审核审批程序
1.一般程序。村 (社区 )接到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于 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和公示,签署意见盖章后连同申请材料一起上报乡镇 (街道 )。乡镇 (街道 )自接到申请材料后,通过入户核查、村 (社区 )调查等方式,在 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临时救助家庭,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区民政局;对不符合临时救助家庭,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并说明理由。区民政局自接到申请材料后,对于材料齐全且符合临时救助家庭,应在 3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实施临时救助;对不符合临时救助家庭,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2.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应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可由乡镇 (街道 )或区民政局先行救助,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材料。对于突发性、临时性的小额求助 (1500元以内 ),授权各乡镇(街道)及时给予临时救助。
六、健全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机制
(一)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级相关救助部门要依托乡镇 (街道 )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原有服务场所,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要完善救助工作流程,规范各业务环节,明确责任、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二)建立部门信息共享和核对机制。区民政局要依托福建省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扎实开展洛江区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建立健全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三)落实资金筹集和管理制度。临时救助资金要通过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地方留成和社会捐助的慈善资金等方式筹集。从 2016年起,临时救助资金以当地户籍人口为基数,按每人每年 7元由区政府筹集,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区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社会临时救助需要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和保障力度。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挪作他用。
(四)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鼓励区工会、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以及区慈善总会等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工作。要动员、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有序开展临时救助工作。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要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相互补充。
(五)完善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要加强临时救助工作管理,建立社会救助监督举报热线,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畅通求助、报告、监督渠道。区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临时救助资金专款专用。对于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临时救助申请家庭或个人虚报、隐瞒家庭状况、伪造证明材料骗取临时救助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救助,追回冒领款物,并列入社会救助黑名单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经办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本规定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 2016年 12月 9日开始实施,《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江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洛政办〔 2010〕 219号)同时废止。
区直有关单位:区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局、农水局、住建
局、教育局、行政执法局、审计局、公安分局。
抄送:市政府办、民政局,区委办,区总工会、妇联、残联、红十字
会、慈善会。
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11 月9 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