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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城乡临时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晋江市城乡临时救助实施方案》 已经市政府第 80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9 月 2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江市城乡临时救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 2014 〕 47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闽政文〔 2015 〕 80 号)和《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 2016 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 2016 〕 1 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临时困难救助工作,切实解决城乡居民及外来人员临时性、突发性、紧迫性基本生活困难。结合我市几年来临时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临时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具有晋江市户籍的家庭或人员和持有晋江市《居住证》且长期在晋江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主要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我市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 2 倍范围内的低收入家庭;持有《居住证》且在晋江市实际居住、有特殊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

  1 . 因家庭成员重伤病需长期治疗,经其他各种救助帮困措施后,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2 . 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家庭(不含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自费择校生)。

  3 .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或重度伤残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严重损失或人员伤亡,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下列情况不属于临时困难救助范围

  1 . 不能提供申请救助所需有效材料或原始证明的;

  2 . 拒绝配合管理机关调查核实情况,隐瞒家庭或个人真实收入、财产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

  3 . 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

  4 . 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

  5 . 因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违反法律法规的;

  6 . 其他特殊事故不符合救助的。

  二、临时救助的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原因、程度、种类、时长等基本生活实际困难需要,实行分类限额救助,救助对象原则上每年只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一)一次性救助金额最高限额为 10000 元。一个家庭突遇多样性急难事件,则全年救助金额累计最高限额为 20000 元。

  (二)重伤病患者已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或保险机构理赔的,其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得高于自付医疗费部分。

  (三)因子女上学,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每年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 3000 元。

  (四)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或重度伤残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严重损失或人员伤亡,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由民政局研究决定具体救助金额。

  三、临时救助的方式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应根据其实际困难及早采取相应的临时救助形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公平、合理、及时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二)提供转介服务。完善社会救助 “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 ” 机制,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畅通各类救助渠道,实时提供转介服务,使不同程度、不同原因的急难对象都能得到及时、妥善的帮扶救助。

  四、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一般程序

  1 . 申请。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由户主及家庭成员或受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 1 )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 2 )低保证或家庭成员低收入证明;

  ( 3 )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居住证复印件;

  ( 4 )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证明材料;

  ( 5 )重病患者家庭需提供疾病证明书原件;

  ( 6 )交通事故的应出示交警部门调解书或事故证明,已投保的应提交保险部门的理赔凭证;

  ( 7 )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交子女学籍证明。

  ( 8 )本人或被委托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使用非本人银行卡(存折)的需提供持卡人与申请人关系证明;

  ( 9 )填写《晋江市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审批表》 ( 详见附件 ) 。

  2 . 受理。村(居)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签署意见盖章后连同申请材料一起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 . 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接到申请材料后,通过入户核查、社区调查等方式,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民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村(居)委会并说明理由。

  4 . 审批。民政局接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经入户抽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救助;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说明理由。

  5 . 发放。临时救助金由民政局采取社会化方式发放,通过银行转账,将临时救助金拨付至申请救助对象提供的银行账户内。

  6 . 外来务工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盖章后,连同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市民政局审批。申请时需出具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疾病证明等材料。

  (二)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应简化程序,特事特办,镇(街道)要先行救助,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要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材料。

  五、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与监督

  (一)临时救助资金主要通过财政预算、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助资金等方式按照户籍人口每人 7 元标准筹集。

  (二)民政局每年提出下一年度的本市城乡临时困难救助用款计划,报财政局审核后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年终根据实际支出编制决算。

  (三)民政局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定时公布本辖区临时救助情况,实行救助对象、救助情况、救助金额三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四)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临时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及时核拨资金。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五)对不能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及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待遇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贪污、挪用、挤占、拖欠、扣压临时救助资金的违纪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六、 本方案自 印发之日 起 30 日后实施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晋江市城乡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晋政办〔 2010 〕 30 号)同时废止。

  附件:晋江市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审批表

  附件

  晋江市城乡居民临时困难救助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家庭人口

  家庭住址

  镇(街道、市直单位) 村(社区、下属单位)

  困难类别

  □低保户 □特困供养人员 □五老人员 □优抚对象 □低收入家庭 □困难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人

  联系电话

  家庭成员情况表

  姓名

  称谓

  出生年月

  健康状况

  职业

  月收入(元)

  本人

  申请临时救助 理由

  本人同意接受村居委会及各级民政部门对本人家庭收入、生活水平、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所提供材料如有不实,愿放弃接受救助的权利。

  申请人或代办人签名 : 20 年 月 日

  代办人

  与申请人关系

  联系电话

  账户名

  开户

  银行

  银行卡号或存折账号

  村(居)委会、下属单位调查意见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村(居)委会(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镇(街道、市直单位) 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字): 审核人(签字):

  镇(街道)(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市民政局 审批意见

  经审核,建议给予该家庭临时救助 元

  经办人 (签字 ): 审核人(签字):

  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签名:

  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签名:

  市民政局(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及要求

  1 、申请者必须用钢笔正楷如实填写本表,并附以下材料:

  ①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②低保证或家庭成员低收入证明;③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居住证复印件;

  ④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证明材料;⑤重病患者家庭需提供疾病证明书原件;

  ⑥交通事故的应出示交警部门调解书或事故证明,已投保的应提交保险部门的理赔凭证;

  ⑦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交子女学籍证明。

  ⑧本人或被委托人银行卡(存折)复印件,使用非本人银行卡(存折)的需提供持卡人与申请人关系证明;

  2 、本表的所有内容必须填写完整,不得为空,否则予以退回。

  3 、本表一式两份。

  晋江市民政局印

  市有关单位:政法委、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计局、

  交警大队。

  抄送:泉州市政府办公室、民政局,晋江市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市有关领导。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9 月28 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