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的实施意见
榕政办〔2016〕112号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11日]
人社、卫计、民政等部门应按程序将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定点服务范围,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出具的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应予以认可,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及时结算。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6〕97号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9日]
对因罕见病、大病等特殊情况经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极度困难的,各区应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提高救助标准;要按照儿童利益最大化和困境儿童优先的原则,加大对各类困境儿童的临时救助力度。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南政综〔2016〕115号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3日]
城乡医疗救助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建立管理科学、标准合理、程序简便、操作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政策衔接,统筹集中各类医疗救助资金,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翔安区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翔政〔2016〕93号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1日]
对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线以下的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后,对个人自付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计委等部门关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帮扶意见的通知
明政办〔2016〕57号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0日]
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夫妻,因重大疾病手术住院又未领取居家养老护理费的,住院期间按每天150元给予护理补助,全年累计不超过3000元。
大田县重新修订医疗救助实施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0日]
年度内因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救助标准:第一类、第二类由原来的50%提高到60%,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由原来的5000元提高到6000元,住院救助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到60%,新增重特大疾病救助,等。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龙政办〔2016〕155号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15日]
(十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全面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形成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费用保障机制。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责任单位:市卫计委、人社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医改办、财政局、保险协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间:6月30日前]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南政综〔2016〕103号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8日]
精神障碍患者门诊、住院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外的个人负担部分,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对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南政办〔2016〕70号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6日]
(十)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按照“惠及民众,让利于民”的原则,对城镇职工及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实行招投标,6月底前完成此工作。全面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进一步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完善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费用保障机制。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医改办、市财政局)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龙政办〔2016〕146号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3日]
(五)重特大疾病救助。各地要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对患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年度内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和上述医疗救助及其他社会救助后,剩余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先由其个人支付,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可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