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的实施意见
榕政办〔2016〕112号 - 人社、卫计、民政等部门应按程序将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定点服务范围,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出具的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应予以认可,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及时结算。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11日]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6〕97号 - 对因罕见病、大病等特殊情况经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极度困难的,各区应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提高救助标准;要按照儿童利益最大化和困境儿童优先的原则,加大对各类困境儿童的临时救助力度。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9日]
-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南政综〔2016〕115号 - 城乡医疗救助的指导思想: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体系,建立管理科学、标准合理、程序简便、操作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的政策衔接,统筹集中各类医疗救助资金,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3日]
-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翔安区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翔政〔2016〕93号 - 对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线以下的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后,对个人自付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1日]
-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计委等部门关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救助帮扶意见的通知
明政办〔2016〕57号 - 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夫妻,因重大疾病手术住院又未领取居家养老护理费的,住院期间按每天150元给予护理补助,全年累计不超过3000元。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