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宁政〔2015〕19号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18日]
(一)完善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和医疗救助制度。将包括听力、言语和多重重度残疾人在内的重度残疾人统一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并按现行筹资标准和当地医疗救助办法进行救助。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所需资金由省、县财政共同负担。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莆政综〔2015〕75号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16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计生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和6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相关制度的衔接,提高医疗救助实效;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一体化实施意见
龙政综〔2015〕102号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10日]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分基本医疗保险费、市级调剂资金、大病保险资金、意外伤害保险资金。市级调剂资金按当年筹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大病保险资金按每人5%左右提取,意外伤害保险资金按3%左右提取。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闽政〔2015〕33 号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4日]
(一)突出慈善重点领域。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以社会救助对象为重点开展慈善活动,形成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在服务对象、救助方式上的有效衔接和功能互补。帮助改善残疾人、贫困妇女儿童、空巢老人、失能老人、失独老人、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条件,积极参与受灾人员的爱心救助、困难家庭的大病医疗救助。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厦府〔2015〕173号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3日]
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基础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享受40%救济的60年代精简老职工、矽肺病救济对象、重度残疾人(含精神、智力三级)、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为医疗救助第一类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为第二类救助对象。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2015〕113号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25日]
3.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要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通过招投标方式向符合经营资质的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大病保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厦府办〔2015〕94号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02日]
进一步完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提高重特大疾病患者的保障水平。(牵头单位:市人社局,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明政〔2015〕3号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30日]
全面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闽政文〔2015〕80号)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现行临时救助制度进行全面修订,并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规定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范围和救助标准。
关于印发龙岩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龙政综〔2015〕99号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9日]
市级统筹范围为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市级统筹项目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保险。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漳政办〔2015〕88号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4日]
(二十一)健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合理确定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和支付比例,大病患者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 50%以上。全面推进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市医改办、人社局、卫计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投区管委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