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三明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明政办〔2014〕106号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30日]
由民政局牵头把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人纳入城乡低保范畴或及时提供临时救助帮扶政策;对患重大疾病未成年人进行医疗救助;落实孤儿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孤儿可安排到福利机构集中供养。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明政办〔2014〕103号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8日]
市卫生局:开展提高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落实医疗机构对贫困救助对象减免政策,加强对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做好涉及社会救助对象的孕产妇保健、精神疾病、慢性病、传染病、地方病等公共卫生服务管理。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莆田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基金市级统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莆政办〔2014〕165号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07日]
市级大病统筹补充补偿金,用于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按当年度统筹补偿方案标准提取,从县(区、管委会)当年度基金中提取;出现超支时,直接从市级风险调剂金中支出;当年度结余部分结转入市级风险调剂金。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同安区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同政办〔2014〕87号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05日]
(一)大病救助标准:视申请人家庭经济收入状况、病情及个人住院自付医疗费用的额度,酌情给予救助。具体为:1.个人自付医疗费用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给予500元至2000元的救助;2.个人自付医疗费用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给予2000元至5000元的救助,等。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
闽政〔2014〕58 号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1日]
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因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给予临时救助。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红十字会等部门关于宁德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2014〕197号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4日]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在宁德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大力支持下,设立“宁德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简称宁德市红十字大病救助基金,下同),按照“以收定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集府办〔2014〕71号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24日]
(七)实施医疗救助。将特殊家庭纳入城乡医疗第一类救助对象,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的费用,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纳入医疗救助的特殊家庭人员按《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和《厦门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沧区“救急难”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海政办〔2014〕64号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23日]
所辖区域内发生的急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辖区内医疗机构要积极救治;到辖区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区民政局、区卫生局等部门积极筹措资金,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紧急医疗救助金。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的意见
闽政〔2014〕48 号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06日]
(一)完善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和医疗救助制度。将包括听力、言语和多重重度残疾人在内的重度残疾人统一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并按现行筹资标准和当地医疗救助办法进行救助。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所需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闽政〔2014〕38 号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24日]
(四)健康保险服务。鼓励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多样化的医疗、疾病保险等产品。积极推广长期护理商业险以及与健康管理、养老等服务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健全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