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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红十字会等部门关于宁德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2014〕1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大中专院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77号)精神,为减轻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拓展救助范围,扩大受益群体,现将市红十字会、市财政局制定的《宁德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对城乡困难居民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工作,要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救助制度,形成省、市、县三级救助体系,切实缓解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各级红十字会、财政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履行职责,规范操作,做好服务,更好地发挥对重特大疾病群体的医疗救急、救难的积极作用。各级民政、卫生部门要协助做好资金监督和业务指导工作。各级红十字组织要积极面向社会筹措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提高救助能力,帮助更多的特殊困难人群减轻负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参照本实施办法,研究制定本级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4日

  宁德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

  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宁德市红十字会 宁德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10日)

  第一条 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77号),在宁德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大力支持下,设立“宁德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基金”(简称宁德市红十字大病救助基金,下同),按照“以收定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社会各界捐赠资金;

  (三)基金利息收入与增值收益;

  (四)其他收入。

  第三条 本市救助对象

  具有宁德市户籍的以下人员:

  第一类: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

  第二类:城乡低保对象(含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第三类:重度残疾人(国家《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5.1分级中一级、二级者);

  第四类:年度医疗总费用超过25万元的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含两倍)。

  第五类: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指市红十字会认定的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成员等情形。

  第四条 救助病种

  所有病种

  第五条 救助标准

  (一)符合省级救助条件的只能报省级救助,市级不再受理。所有救助对象一年只能申请一次。

  (二)1.本市救助对象除第四类人员外,凡年度内住院医疗总费用达到10万元以上的即给予人道救助,具体金额如下:

  

住院医疗总

费用(万元)

救助金额(元)

住院医疗总

费用(万元)

救助金额

(元)

10 — 12

5000

16 — 18

8000

12 — 14

6000

18 — 20

9000

14 — 16

7000

20 以上

10000

  2.本市救助对象中第四类人员直接给予一次性救助0.5万元。

  3.住院医疗费用的计算时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以出院结算时间为准)。

  4.本市救助对象中第五类人员的住院医疗总费用经市红十字会研究决定可酌情降低标准。

  (三)按照同等条件依申请的顺序受理,量入为出,有限救助,每年度的救助金额发放总额不透支。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申请

  救助对象(或代办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红十字会提出救助申请,填写《宁德市红十字大病救助申请表》,并提供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与费用清单等资料。

  (二)审核

  各县(市、区)红十字会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需告知理由并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公示

  市红十字会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复核汇总,确定救助名单和救助金额,并通过宁德市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三天,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将救助金直接汇入受助人指定的账户。

  (四)申请救助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及代办人两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代办人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或申请人委托书)。

  3.家庭情况证明材料(有关证件或由户籍地民政办出具)。

  4.疾病及费用证明材料(治疗费用发票、出院小结等)。

  5.申请人本人银行存折(如是未满十四周岁儿童或救助对象属于精神残疾不能自理等特殊情形可采用监护人存折)。

  第七条 管理和监督

  (一)本基金为专项基金,委托宁德市红十字会管理,宁德市红十字会要设立大病救助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基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救助对象。

  (二)成立宁德市红十字大病救助基金监督小组,负责对基金运作的指导和监督。基金监督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兼任,成员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等共同组成。执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每年将基金的执行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财政、审计、媒体以及社会监督。

  (三)宁德市红十字大病救助基金监督小组有权对申请人使用救助金的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救助金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追回已发放的救助金。

  (四)救助方案动态调整办法。在继续保持红十字大病救助对象、救助病种等总体政策框架稳定的基础上,市红十字会每年根据当年度救助工作实际情况和基金规模,按照“收支平衡、量入为出”的原则,适时提出调整救助额度的建议会同市财政局下文执行。

  第八条 其它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

  (二)捐款渠道

  所有汇款或现金均存入“宁德市红十字会救助基金”专户。

  (三)本办法由市红十字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