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明政办〔2013〕7号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7日]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就我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转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2013〕357号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9日]
救助范围,包括:因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榕政综〔2013〕265号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06日]
原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的,继续按原规定执行。并逐步将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向职工“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并轨。
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思明区安康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思政〔2013〕175号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6日]
思明区安康医疗救助工作按照《思明区医疗救助办法》(厦思政〔2011〕125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意见暨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宁政文〔2013〕358号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08日]
加快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制度衔接,逐步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完善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医疗补助办法。
湖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里区关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暂行)的通知
厦湖府办〔2013〕96号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04日]
(五)助医:救助对象主要依托现行的民政、慈善、红十字会和人社等部门制定的各类医疗救助政策实行救助,确实因患重特大病,在执行上述救助政策后仍较困难的,视情给予一定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2000元到10000元。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残疾孤寡老人帮扶救助工作的意见
宁政办〔2013〕250号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1日]
残疾孤寡老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需个人缴纳的费用,由地方政府给予全额补助。其患病住院治疗发生的可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报销金额后,由民政部门按医疗救助政策给予救助,同时视基金节余情况,开展二次救助。患重特大疾病的,申请红十字会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
岩委发〔2013〕3号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07日]
建立保障标准和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增长机制,完善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逐步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水平。逐步提高“新农合”住院报销比例,建立贫困家庭特大疾病救助和贫困家庭儿童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制度。全面推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农村缴费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保费予以补助。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3〕213号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7日]
(七)实施医疗救助。将特殊家庭纳入城乡医疗第一类救助对象,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的费用,由各区政府给予全额资助。纳入医疗救助的特殊家庭人员按《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和《厦门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3〕117 号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06日]
支持红十字会面向困难群体开展符合其宗旨的人道救助工作。重点开展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项目,加强项目宣传,通过拓宽社会募捐渠道,扩大“大病救助”基金规模,健全完善操作标准和流程,严格受理审核环节,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救助效率。(省红十字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等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