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6日 来源:莆田市人民政府网站 浏览次数:3826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闽政文〔2015〕80号)和《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莆政综〔2015〕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临时救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时救助的目的原则
临时救助制度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补“短板”、扫“盲区”,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临时救助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救助,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的实施和管理,卫计、教育、公安、工商、住建、人社、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临时救助工作应坚持救急救难、应救尽救,坚持及时、高效、适度、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
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现阶段我市临时救助对象:(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常住居民,(二)持有我市居住证或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的外来人员,主要包括:
(一)家庭对象
1.因火灾造成家庭财产严重损失或人员伤亡,因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因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等原因,在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重伤病需长期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认定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等意外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2.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救助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
1.依法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含持有当地居住证)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救急难”平台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各级要建立“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的快速响应机制,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干部、社会工作者、网格员特别是综治民政协管员作用,及时发现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卫计部门要督促医院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做好危重病人救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审核审批
1.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市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县级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审批并发放,每个月汇总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对于不持有居住证或缴纳社会保险不满1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构筑乡、县、市三级救助网络,对需要临时救助的家庭或个人,原则先由乡(镇、街道)救助;困难难以缓解的,可向县(区、管委会)民政部门再申请救助;因重特大事件导致短时间内困难难以缓解,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家庭(个人),在经乡(镇、街道)和县(区、管委会)民政部门救助后,可向市民政局再次申请救助。
2.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四、临时救助的救助标准
县级人民政府可参照当地城乡最低生活月保障标准上下浮动25%以内确定临时救助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临时救助时,应根据申请对象的家庭人口数、困难原因、程度、种类、时长等因素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实际需要,同时统筹考虑本年度已获得其他社会救助和各种补偿、赔偿情况,合理确定每个家庭或个人的救助时限。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持续时间较短的,按家庭人口(个人)与临时救助标准视情给予1~3个月的救助;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严重困难,且持续时间较长的,按家庭人口(个人)与临时救助标准视情给予4~6个月的救助。原则上一个家庭或个人一个自然年内以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各级政府给予一次救助。持有居住证或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的外来人员,符合条件可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的,参照当地居民予以救助。对因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的居民或家庭,县级人民政府可制定具体程序适当提高救助标准或给予再次救助。
五、临时救助的救助方式
(一)政府救助
1.发放临时救助金。各地要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3.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居民或家庭,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告知政策并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二)社会力量救助
各级要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和在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的优势,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要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
六、临时救助的资金筹集
临时救助资金在省级补助基础上,市、县两级每年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按常住人口每人不低于1元的标准筹集。乡(镇、街道)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由上级临时救助资金承担,有条件的可由县、乡两级财政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
七、临时救助的监督管理
临时救助应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于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配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对发现截留、挪用、套取、私分临时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责任追究;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救助,对非法所得责令退回;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临时救助的工作要求
各级要高度重视临时救助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职责和责任,做到事有人做、责有人负;要建立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对临时陷入困难的家庭,做到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要依法依规严格审核审批程序,保证救助工作有序运作;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确保临时救助公开透明。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本通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实施办法,报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备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莆政办〔2011〕67号)同时废止。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