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年07月09日 来源:中国福建网站 浏览次数:376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解决城乡居民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为目的,建立和完善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全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基本原则
临时救助是城乡困难家庭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暂时生活困难时,由政府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一种临时性救助。坚持属地管理,救急救难,适度高效,救助水平与筹资规模相适应的原则。
三、临时救助对象和范围
(一)临时救助的对象
1.具有本市户籍的常住居民;
2.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二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外来务工人员。
以上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2.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3.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二)临时救助范围
临时救助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形进行救助:
1.因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2.因遭遇火灾、车祸、溺水、矿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在各种赔偿、保险、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3.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不含自费择校生);
4.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因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且不悔改的;
2.参与各种非法组织活动的;
3.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4.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四、临时救助标准
各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临时救助。临时救助标准由民政部门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结合临时救助资金状况,合理划定救助档次和标准,实施分类救助。
临时救助一般为一次性救助,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享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标准和最高限额。
五、临时救助程序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和发放程序,使城乡困难群众遭遇的各种临时性、突发性困难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一)申请。由个人或受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所需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或者其他证明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明;
2.临时居住的相关证明;
3.低保证或家庭成员财产、收入证明;
4.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患疾病的需提供县级(含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必要的病史材料复印件,新农合或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总额收据及补助、报销凭证复印件;遭受突发性意外事件的需提供乡镇(街道)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已投保的应提交保险部门的理赔凭证;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交子女学籍证明和学校有关证明;
5.有关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具体由市民政局统一制定印发)。
(二)受理。居(村)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签署意见盖章后连同申请材料一起上报乡镇、街道办事处。
居(村)委会在同意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时,须将户口簿、申请人身份证、病历等不便收缴的资料复印留存。家庭收入的计算,可参照《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和<福建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保﹝2009﹞109号)的相关规定。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都有权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三)审核审批。乡镇、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材料后,通过入户核查、社区调查等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临时救助家庭,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临时救助家庭即发出书面告知书,并说明理由。县级民政部门自接到申请材料后,对于材料齐全且符合临时救助家庭,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实施临时救助并张榜公布;对不符合临时救助家庭即发出书面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对突发性灾难导致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应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可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办理,事后补办相关手续并备案。
(四)发放。对于符合临时救助的对象,由县级民政部门或委托乡镇、街道办事处以现金或通过金融机构发放临时救助金。小额临时救助〔2000元(含)以下〕,原则上直接发放现金;大额临时救助(2000元以上),原则上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必须是申请人本人及家庭成员或申请人委托人的开户账号。
六、资金筹集与管理
(一)资金筹集。各县(市、区)按辖区内户籍人口每年每人不低于1元的标准筹集临时救助资金(若上级有新标准出台,按新标准执行),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临时救助筹资标准和基金规模,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资金援助。
(二)资金管理。临时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其筹集、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民政部门应建立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临时救助工作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做到资料完整,便于查询利用。
七、救助监督
(一)临时救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一经查实全额追回冒领款物,取消当年申请临时救助资格。
(三)国家机关和有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临时救助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临时救助工作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加强组织领导,按标准筹集资金,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及时研究和解决临时救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临时救助制度顺利实施。
(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各县(市、区)要及时制定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细化救助标准,健全临时救助程序,提高救助水平。民政部门要做好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临时救助政策公开、程序规范、结果透明。
(三)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取得实效。各级各部门要把握临时救助的工作特点,正确处理临时救助制度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慈善援助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的关系,形成临时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各有侧重、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发挥社会救助的综合效应,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九、附则
本意见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