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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省(部)级及以上劳模医疗保障待遇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13〕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总工会研究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落实省(部)级及以上劳模医疗保障待遇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23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省(部)级及以上劳模医疗保障待遇工作实施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   市总工会

(2013年5月)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省(部)级及以上劳模医疗保障待遇,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医疗保障待遇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100号)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市辖区内省(部)级及以上和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模、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省级以上劳模)。

  二、参加医疗保险政策

  按照属地原则,福州市属省级以上劳模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属于机关和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省级以上劳模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省级以上劳模所在的工作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其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2.省级以上劳模原工作单位属于关闭破(停)产、困难企业的,退休劳模由其主管部门按我市解决关闭破产、困难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参保手续,所需参保资金有困难的,按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帮助解决。解除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模,按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政策执行,缴费有困难的,按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帮助解决。

  3.对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已退休省级以上劳模,未达到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缴费年限的,缴费至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年限。所需资金除省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劳模个人不缴费。

  (二)属于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省级以上劳模,分别由街道和村委会为其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原则上个人缴费部分应由个人负担;属于生活困难和特殊困难的劳模,个人缴费部分,按属地由劳模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承担。

  文件下发后,未参保的劳模全部要纳入上述三个医疗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

  三、省级以上退休劳模医疗待遇补助

  (一)省级以上退休劳模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予以80%的补助。

  省级以上退休劳模住院医疗费用在分别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的含公务员医疗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补偿)后,其在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目录内个人负担部分,给予80%的补助,补助费用由福州市退休劳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专户支付。

  (二)省级以上退休劳模门诊(特殊病种)大额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予以80%的补助。

  省级以上退休劳模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在分别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公务员的含公务员医疗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补偿)后,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目录内个人负担部分予以80%的补助。其资金渠道与住院医疗费用补助相一致。

  省级及以上劳模个人负担部分仍有困难并符合条件的,可通过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再帮助解决。

  四、参保(参合)和补助资金申请、审批和结算程序

  (一)参保(参合)申请、审批和办理程序。省级以上劳模未参加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省级以上劳模荣誉称号和参保(参合)所需要的证明材料,按照省级以上劳模隶属关系,由同级劳模所在地总工会初审,并逐级上报省总工会核批后,由当地总工会协助到当地医保或新农合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参保(参合)手续。市、县级总工会要及时将省总工会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劳模名单提供给当地医保和新农合经办机构,并跟踪做好劳模参保工作。

  (二)补助费用结算。省级以上退休劳模按本规定持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或新农合证就医结算,享受劳模医疗补助待遇。每季度由市医保和新农合经办机构向市总工会提供省级及以上劳模发生的医保(新农合)费用清单并计算补偿金额,由市总工会向劳模支付医疗补助款。所需补助资金从福州市退休劳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专户支付,不足部分由市总工会向市财政局申请补助资金。

  五、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协作,抓好落实。总工会负责省级以上劳模及困难情况的认定、材料审核、参保缴费、补助资金申报和待遇落实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管理省级以上劳模医疗补助专项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负责办理省级以上劳模参加医疗保险、新农合工作。市总工会对实施这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进展情况。

  本意见自《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医疗保障待遇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1〕100号)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