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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比例的通知
榕政办〔2013〕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2〕19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我市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13年1月1日起,将《福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榕政综〔2011〕24号)第六条中规定的,对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含住院分娩)和特殊门诊救助发生的、属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含起付线以下的费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后的自付医疗费用的民政救助比例由50%提高到60%,其他救助政策按原办法执行不变。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标准和办法按原政策执行不变。

  本通知由福州市民政局会同福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