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1日]
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年度确定的就诊人(次)数和总报销额度(每年度重新核定),严格管理门诊报销;年度内出现门诊报销超支,超支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和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各承担50%;出现门诊报销结余,结余部分的50%额度滚存下年度使用。
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1日]
列入我市居民医疗保险重大疾病的病种包括: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重型精神病、苯丙酮尿症、产科急危重症和布鲁氏杆菌病。
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1日]
参保患者同时患有多种疾病的,合并执行一个最高支付标准,门诊特殊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计入居民个人医保基金年度报销封顶线。
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1日]
在一个年度内,居民在苏木(乡镇)卫生院、一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政策内报销比例分别为95%、85%、80%、70%、60%。
内蒙古自治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17日]
2016年10月底前,结合审计署对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统一审计的部署,完成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的审计和整改工作;完成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网络的整合工作;盟市出台具体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包头市医疗保险恶性肿瘤靶向药物
报销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1日]
治疗费用参保职工由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0%;参保居民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40%,大病补充保险支付40%;其余恶性肿瘤靶向药物治疗费用,参保职工由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70%;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和补偿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08日]
门诊统筹每人每年补偿额度150元。对符合规定的单次门诊医药费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60%,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70%。家庭成员共享使用同一《包头市新农合医疗证》内的门诊补偿额度,以参合年度和家庭门诊补偿额度为限,超支不补,结余不存。
内蒙古人社厅负责人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03日]
本条例对职工基本医保缴费比例限定了最低标准,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是自治区职工基本医保最低缴费比例,用人单位最低缴费比例为6%,职工个人为2%。
乌兰察布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03日]
商业保险机构的盈利率控制在5%以内,结余保费全部转入下年度大病保险保费,冲抵下年度大病保险保费划拨,全年超支10%以内的由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自行承担;超支超过10%以上的部分由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和统筹地区医保基金各承担50%。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016年大病商业补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政办字〔2016〕4号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16日]
为做好我市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有效提高参合人员大病保障水平,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5〕102号)精神,结合我市重大疾病医疗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