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 基层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年度确定的就诊人(次)数和总报销额度(每年度重新核定),严格管理门诊报销;年度内出现门诊报销超支,超支部分由医疗保险基金和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各承担50%;出现门诊报销结余,结余部分的50%额度滚存下年度使用。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1日]
- 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管理办法
- 列入我市居民医疗保险重大疾病的病种包括: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重型精神病、苯丙酮尿症、产科急危重症和布鲁氏杆菌病。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1日]
- 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 - 参保患者同时患有多种疾病的,合并执行一个最高支付标准,门诊特殊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计入居民个人医保基金年度报销封顶线。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1日]
- 包头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 在一个年度内,居民在苏木(乡镇)卫生院、一级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政策内报销比例分别为95%、85%、80%、70%、60%。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1日]
- 内蒙古自治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
- 2016年10月底前,结合审计署对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统一审计的部署,完成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的审计和整改工作;完成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网络的整合工作;盟市出台具体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