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03月08日 来源: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3895
按照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2015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补偿方案指导意见》(内卫计基层发〔2015〕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包头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提高筹资标准和补偿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筹资标准
2016年,在国家和自治区提高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我市本级和旗县区政府补助标准保持不变,即:本级政府补助标准每人38元,旗县区政府补助标准每人37元;提高农牧民个人缴费30元/人,达到130元/人。筹集资金划入包头市新农合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力争累计基金结余不超过当年基金总额的25%(含风险基金),当年基金结余不超过当年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
二、提高补偿标准
(一)门诊统筹补偿。
1.门诊统筹每人每年补偿额度150元。对符合规定的单次门诊医药费用,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60%,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70%。家庭成员共享使用同一《包头市新农合医疗证》内的门诊补偿额度,以参合年度和家庭门诊补偿额度为限,超支不补,结余不存。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行一般诊疗费制度。一般诊疗费包含: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指肌肉注射、皮下注射、皮内注射、静脉注射、静脉输液)以及药事服务成本等。提高一般诊疗费标准: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元/人次,新农合报销8元/人次;嘎查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8元/人次,新农合报销6元/人次。
(二)大病统筹补偿。
1.住院补偿封顶线提高到20万元。其中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10万元,新农合大病商业保险10万元。
2.建立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新农合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全市新农合参合人员,保障范围是指1个自然年度内,参合人员患病住院经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按规定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出1.3万元以上部分给予保障。其中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血友病、唇腭裂、肾移植、再生障碍性贫血、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淋巴癌、原发性肝癌、白血病、甲亢、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损伤除外)、甲状腺癌、恶性骨肿瘤、膀胱癌、卵巢癌、肾癌、Ⅰ型糖尿病25种大病,经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按规定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出1.3万元以上部分按85%进行补偿,其他疾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1.3—5万元按70%补偿,5(含)—10万元按80%补偿,10(含)万元以上按85%补偿。转诊手续不完善在市外医院住院的,经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按规定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出1.3万元以上部分按10%进行补偿。
3.无责任方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按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障政策执行,但一年累计报销不超过12万元。
4.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提高到200元,旗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提高到500元,自治区级和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起付线提高到1600元。
5.为保障政策的相对连续性,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血友病、唇腭裂、肾移植、再生障碍性贫血、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淋巴癌、原发性肝癌、白血病、甲亢、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损伤除外)、甲状腺癌、恶性骨肿瘤、膀胱癌、卵巢癌、肾癌、Ⅰ型糖尿病25种大病,住院补偿比例提高10%。
6.参合患者年度内在同级别医院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降低起付线50%;在县级及以上蒙医中医医院(包括中蒙医院、蒙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的,起付线降低50%。同时具备享受两项降低起付线政策的,只享受最高级别的一项优惠政策;参加新农合的失独家庭、五保户、低保户、持有抚恤金和定期定量补助金领取的在乡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及不享受公费医疗的伤残军人,住院治疗起付线降低50%。
7.参合患者实际补偿比例过低的,按住院医疗总费用去除起付线后的30%给予保底补偿(市外转诊手续不完善的除外)。
8.参合患者住院医疗总费用去除起付线后,补偿比例最高不超过95%(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除外)。
三、加强组织领导
(一)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新农合医疗保障水平,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要按照确定的新农合筹资标准,依据本地区的参合人数,将新农合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二)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要高度重视新农合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和苏木乡镇具体工作任务,确保在2016年2月25前完成本辖区内农牧民参合费用的收缴工作和参合农牧民基本信息的更新,确保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8%以上。逾期不予办理。
(三)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财政部门要在每年2月底前,将本旗县区新农合基金收入连同财政专户利息一次性缴入市财政社保新农合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