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8日 来源: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4768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和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医疗保险起付线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按照一级以下(含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异地就医,年度内首次住院依次分别调整为:480元、600元、750元、900元。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18岁以下城镇居民、在校学生起付线统一调整为100元;18岁以上城镇居民按照一级以下(含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异地就医,年度内首次住院依次分别调整为:100元、300元、500元、700元。
(三)参保人员在定点蒙医、中医医疗机构住院及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线相应降低20%,但不能低于100元。
二、调整城镇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按照一级以下(含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异地住院就医依次分别调整为:在职职工95%、90%、85%、80%;退休职工95%、95%、90%、85%。参保人员在定点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就医,在职、退休职工报销比例均为95%。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在安置地医疗机构就医,按照我市医疗机构对应等级的报销比例享受待遇。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按照一级以下(含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异地住院就医依次分别为:18岁以下城镇居民、在校学生95%、90%、85%、80%;18岁以上城镇居民85%、80%、75%、70%。参保人员在定点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5%,但不能超过95%。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在安置地医疗机构就医时,按照我市医疗机构对应等级的报销比例享受待遇。
本通知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原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线、报销比例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