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包头市城镇医疗保险起付线和报销比例的通知
- 在职职工95%、90%、85%、80%;退休职工95%、95%、90%、85%。参保人员在定点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就医,在职、退休职工报销比例均为95%。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在安置地医疗机构就医,按照我市医疗机构对应等级的报销比例享受待遇。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8日]
- 巴彦淖尔市临时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 因突发重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 不及时接受治疗可能导致身体残疾或有生命危险的个人; 因遭遇突发事件, 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 可能出现伤害自 己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个人。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6日]
- 呼伦贝尔市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部门分工实施方案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和旗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4日]
-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
- 自2016年起,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暂定为2.30万元。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的数额分段给予补偿。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2.30万元以上至8.00万元(含8.00万元)部分给予50%的补偿,8.00万元以上至15.00万元部分给予60%的补偿。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15.00万元。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0日]
- 呼伦贝尔市临时救助办法
-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规定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和范围。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