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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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11日]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缴纳,灵活就业等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个人缴纳。职工上年度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
呼和浩特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18日]
医疗补助支出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由医疗补助资金和公务员个人按比例支付。医疗补助年度起付标准为300元,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关于调整《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12日]
大学生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35元,其中个人缴纳4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其余部分由各级财政院校隶属关系补助。因家庭经济困哪(含低保对象、重症残疾)个人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所在院校认定后,从国家助学金或教育救助金中解决,也可以通过社会救助体系帮助解决;各类院校每年应当从学生经费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对困难大学生自负的医疗费给予补助。
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12日]
门诊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50元筹集,每年年初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一次性划入,参保居民个人不缴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单独列账,单独核算,并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会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关于调整《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9年10月12日]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破产转制企业中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退休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65元,其中个人缴费17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5元,市财政补助20元,所在旗县区财政补助20元。
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08年11月18日]
参保的在校(园)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门急诊医疗费用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在一个参保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因意外伤害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支付,一个参保年度内累计不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13日]
在本市市区或旗县城镇中、小学校就读和托幼机构的在册学生和儿童以及非在校的少年儿童,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12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所在旗县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