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 2016年自治区补助基数为一类地区43元、二类地区60元、三类地区77元,以后每年在此基础上,对当年增加部分,一类地区补助30%、二类地区补助50%、三类地区补助70%,其余部分由盟市、旗县(市、区)财政分级承担。地区财力分类,按自治区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地区分类确定。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1日]
- 呼伦贝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 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实行风险基金制度,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各旗市区当年筹集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的90%可作为本辖区内参保城乡居民的医保支付基数,超出支付基数部分由本旗市区政府和市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各承担50%。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31日]
- 呼伦贝尔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 全面实现大病保险覆盖我市所有城乡居民,对参保的城乡居民大病患者按规定报销后,需要个人自付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31日]
- 呼伦贝尔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方案
- 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信息网络要随时保持畅通,所有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自治区和部分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实行即时结报。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31日]
- 赤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 苏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含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参保居民一般门诊观察协议医疗机构。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一般门诊观察费用,实行总额控制管理。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