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呼和浩特市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结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6日]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72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发生的门急诊费用到参保人员医保经办机构报销结算,报销比例按住院统筹比例支付。
呼和浩特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9日]
2014年1月1日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制度。争取到2015年,大病补充保险平均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基本建立筹资机制合理、管理体制健全、运行规范的城镇居民大病补充保险制度。
锡林郭勒盟新型农村牧区
合作医疗盟级统筹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3年05月06日]
原则上以户为单位缴费。从2013年开始农牧民每人每年缴费不低于60元,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可在农牧民自愿的前提下,根据农牧民收入增长情况和承受程度提高个人缴费标准。持有证件的农村牧区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孤儿等社会救助对象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资助。参合农牧民中途退出新农合,不退还参合费用。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27日]
在起付标准以下住院医疗费,从个人帐户支付或由个人现金支付;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按下表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比例报销。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26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政策措施的通知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01日]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协调机制,多渠道筹集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资金。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08日]
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和居民上年度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30.7万元,加上大额医疗保险8万元,一年内最高支付限额达到38.7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年内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20.1万元。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01日]
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的放化疗、器官移植的排异治疗、终末期肾病的透析治疗(包括血液透析和腹透)、重型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偏执型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缓)、布鲁氏杆菌病、耐多药结核病,以上六种疾病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按住院报销办法予以报销。
赤峰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市级统筹
及引入商业保险参与经办工作方案(试行)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4日]
新农合实行年度一次缴费制。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2月底为新农合筹资时段。各旗县区可以确定集中缴费时间,为农牧民集中办理下一年度参合登记和费用收缴,逾期未办理的,当年不予办理。
通辽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
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8日]
各旗县市区财政多筹资的部分,统一纳入大病统筹基金,用于当地参合农牧民的特殊/重大疾病、慢性疾病病种补偿。对于其他政策规定费用优惠的医疗项目,应先执行优惠政策,再对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新农合规定给予补偿。上述合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其实际住院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