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年04月27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政府 浏览次数:4478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3〉3号)要求,结合我市城镇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现就调整我市城镇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一)调整缴费费率
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缴纳;职工按本人工资总额2%缴纳;退休(退职)人员个人不缴纳;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8%的费率缴纳。
(二)调整记入个人账户资金比例
在职职工按本人工资的2.5%记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按本人养老金总额的3.3%记入个人账户。
(三)调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医疗机构800元、三级医疗机构1400元、统筹区外转2000元。
(四)调整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在起付标准以下住院医疗费,从个人帐户支付或由个人现金支付;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按下表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比例报销。
住院医疗 费用 | 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 退休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 ||||
三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一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一级医院 | |
起付线—2万元(含) | 75 | 77 | 79 | 79 | 81 | 83 |
2万元—5万元(含) | 77 | 79 | 81 | 81 | 83 | 85 |
5万元—8万元(含) | 79 | 81 | 83 | 83 | 85 | 87 |
“文革”中致残并持有基残证的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较同等条件人员增加2%。
二、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统筹区外转1200元。
三、实行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建立风险共担机制
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本着统筹共济、风险分担的原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要建立风险共担机制。自2013年起,各旗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年基金收入的15%计入市级调剂基金,用于全市基金统一调剂使用。各旗市区扣除基金收入的15%以后,实行医保基金预算管理,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如各旗市区统筹基金当年出现缺口,由各旗市区财政负担50%,市级统筹调剂基金负担50%。
四、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旗市区要拓宽基金筹集渠道,依法将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加大基金征缴力度,确保应收尽收。
(二)各级卫生、人社部门及其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完善监控管理机制,逐步将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监管,严查大处方、重复检查、过渡医疗消费,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的增长。
(三)各旗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逐级转院制度,加强转院管理,控制外转率。
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调整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政策调整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