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 调整按 4.9%缴费人员慢性病待遇有关政策按 4.9%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享受慢性病补贴, 设起付线标准,起付标准与 8%缴费人员当年划入个人账户金额相等。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23日]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全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
- 因下列重大疾病多次住院患者享受一年只扣除一次起付线的优惠政策: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重性精神病、耐多药结核病、布鲁氏杆菌病、终末期肾病、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血友病、肺心病、癫痫病、儿童苯丙酮尿症、脑出血、脑梗死、急性心肌梗塞、艾滋病、唇腭裂、儿童尿道下裂。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23日]
- 鄂尔多斯市城乡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办法
- 因特殊情况需到辖区外医院治疗的,需经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和民政部门同意。在辖区外医院治疗终结后,凭相关证件、证明、单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报销结算单,直接到旗区民政部门享受医后救助待遇。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31日]
-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医疗保险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含按住院管理的特殊门诊),社区卫生机构和一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调整为400元,二级医疗机构和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调整为8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2日]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管理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 - 1.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2.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3.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 4.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特殊医疗项目检查及治疗管理办法 5.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及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等细则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