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23日]
调整按 4.9%缴费人员慢性病待遇有关政策‍按 4.9%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享受慢性病补贴, 设起付线标‍准,起付标准与 8%缴费人员当年划入个人账户金额相等。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全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23日]
因下列重大疾病多次住院患者享受一年只扣除一次起付线的优惠政策: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重性精神病、耐多药结核病、布鲁氏杆菌病、终末期肾病、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血友病、肺心病、癫痫病、儿童苯丙酮尿症、脑出血、脑梗死、急性心肌梗塞、艾滋病、唇腭裂、儿童尿道下裂。
鄂尔多斯市城乡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31日]
因特殊情况需到辖区外医院治疗的,需经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和民政部门同意。在辖区外医院治疗终结后,凭相关证件、证明、单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报销结算单,直接到旗区民政部门享受医后救助待遇。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医疗保险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2日]
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一个医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含按住院管理的特殊门诊),社区卫生机构和一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调整为400元,二级医疗机构和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调整为8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第三次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管理办法》等五个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7日]
1.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2.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3.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 4.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特殊医疗项目检查及治疗管理办法 5.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及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等细则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 年巴彦淖尔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大病商业补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4〕 53 号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21日]
为做好我市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有效提高参合农牧民大病‍保障水平,切实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自治区卫生‍厅等《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城乡 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新农‍合21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 2013 年全市大病商业补充保‍险运行状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巴彦淖尔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04日]
职工大额医保每人缴纳 100 元, 其中用人单位缴纳 60 元,个人缴纳 40 元。 个体工商户 和灵活就业人员全部由个人缴纳。
乌兰察布市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6日]
纳入信息化管理的城乡低保对象按每人50元标准给予资助,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参保参合费用由救助对象自付。
包头市城镇居民大病
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07日]
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费用不予支付,起付标准以上至个人累计自付合规医疗费50000元(含50000元)、50001至100000元、100001元以上,依次分别按50%、60%、70%的比例支付;
阿拉善盟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15日]
城乡低保对象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其它医疗保险报销补偿后,自付医疗费用在10000元以下的给予65%的救助;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给予70%的救助; 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给予75%的救助。年内可给予多次救助,但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