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3月23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政府 浏览次数:4520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均衡各类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和医疗待遇, 保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公平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结合我市实际,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作出 如下调整:
一、 费率调整灵活就业人员 缴纳职工医保的费率从 2015 年 1 月 1 日 开始由 4.5%调整为 4.9%。
二、 达到免缴条件后, 享受个人账户按只缴纳统筹部分的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医保免缴条件后, 享受和 8%缴费人员同等待遇的个人账户标准。
三、 调整按 4.9%缴费人员慢性病待遇有关政策按 4.9%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享受慢性病补贴, 设起付线标准,起付标准与 8%缴费人员当年划入个人账户金额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