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2日]
为了稳妥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的实施,确保基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参保人员结构变化、医疗服务管理和基金运行情况,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
内政办发〔2015〕102号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30日]
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完善医疗领域的托底保障机制和制度体系,是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是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转批《2015年兴安盟新型农村牧区医疗大病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9日]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盟卫生计生委拟定的《2015年兴安盟新型农村牧区医疗大病保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8日]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异地安置本级离休干部,可就近选择一所综合性公立医院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并报自治区医保局备案。需住院治疗的,在入院一周内向自治区医保局备案。全年医药费超过个人账户资金额的,由所在单位查验票据,于次年2月底前到自治区医保局审核,按本办法报销。
包头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05日]
临时救助是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2日]
因突发重特大疾病,不及时接受治疗可能导致身体残疾或有生命危险的个人,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人,可接受此项救助。
赤峰市临时救助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2日]
提供转介服务。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临时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协助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向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或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需帮扶困难对象,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等形式给予救助。
巴彦淖尔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0日]
救助对象中的城乡低保对象、 农村牧区五保对象、 城镇“三‍无” 人员 、 孤残儿童、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按不低于 55%‍的比例救助, 年救助封顶线不低于5万元。其他救助对象按不低‍于40%的比例救助,救助封顶线不低于2万元。
兴安盟临时救助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9日]
对特殊事件、特殊对象的救助,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旗县市人民政府紧急救助综合协调领导小组召集相关救助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会商确定综合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3日]
临时救助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的具体救助标准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后制定,并逐年进行调整。同时,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