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开展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6日]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应选择居住地或发病时所在地附近的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接受首次诊查。病情需要转诊的,按照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的顺序逐级向上一级转诊,先区内、后区外。
百色市推进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5日]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合)人员,原则上应选择居住地或发病时所在地附近的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接受首次诊查。病情需要转诊的,按照基层医疗机构(含一级医院)、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的顺序逐级向上一级转诊,原则上先市内、后市外。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4日]
我市居民在辖区内遵循基层医疗机构→县(市、区)级(二级)医疗机构→市级(三级)医疗机构→省级医疗机构(含区外)分级诊疗和转诊的就诊程序。除患者特别要求外,坚持先县(市、区)内后市内,先市内后市外,先区内后区外的原则,符合下转医疗机构条件的,原则上逐级转诊转院,三级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转往下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2日]
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完成第二轮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招标工作,加快2016年度赔付进度。进一步巩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不断完善配套政策,提高服务水平。大病保险对患者经基本医保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实际支付比例达到53%以上。对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五保供养对象和低保对象等在内的城乡贫困人口实行倾斜性支付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8日]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7日]
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巩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不断完善配套政策,提高服务水平。大病保险对患者经基本医保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实际支付比例达到53%以上。对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五保供养对象和低保对象等在内的城乡贫困人口实行倾斜性支付政策,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合规医疗费用范围。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开展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09日]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合)人员,原则上应选择居住地或发病时所在地附近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受首次诊查。病情需要转诊的,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顺序逐级向上一级转诊,先区内、后区外。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6日]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包括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居民,以及无本市户籍与居住证、在玉林市辖区范围内生活无着的人员),均可申请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对象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6日]
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建立“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大病保险对患者经基本医保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实际支付比例达到53%以上。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五保供养对象和低保对象等在内的城乡贫困人口实行倾斜性支付政策,进一步扩大受益面,提高受益水平。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贫困危重孕产妇专项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01日]
凡持有我市常住户口或与我市市民结婚居住在我市的城乡孕产妇,2016年1月1日起住院分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救助对象:1.城乡低保家庭的孕产妇。2.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孕产妇。符合以上条件的孕产妇从怀孕至产后42天内,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高危孕产妇,按《梧州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抢救,可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