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年11月14日 来源:梧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浏览次数:3847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梧州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27日
梧州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
为合理配置我市医疗资源,实现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建立全市合理分级诊疗制度,有效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 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群众自愿、统筹城乡、创新机制的原则,以构建区域医疗联合体为载体,以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为重点,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分级诊疗为突破口,完善上下联动、对口支援、增强能力、签约服务、政策引导等机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形成“小病在基层,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格局。
二、工作原则
(一)基层首诊原则。我市居民就医时原则上应选择户籍地、居住地或发病时所在地附近的基层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接受首次诊查,首诊医疗机构根据诊疗常规开展诊疗工作或转诊。县(市)城区所在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资源不能满足基层首诊的,经县(市)卫生计生局审批同意,县级医疗机构可以适当开展首诊业务,但医保报销比例应适当降低。
(二)双向转诊原则。坚持科学就医、方便群众、提高效率,完善双向转诊程序,建立健全转诊指导目录,畅通上下转诊渠道,逐步实现不同级别、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转诊。
(三)急慢分治原则。明确和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急慢病诊疗服务功能,完善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为患者提供科学、适宜、连续性的诊疗服务。急危重症患者可以直接到二级以上医院就诊。
(四)上下联动原则。引导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建立目标明确、权责清晰的分工协作机制,以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为重点,推动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和纵向流动。
(五)尊重群众意愿原则。医疗机构应当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在患者首诊或需转诊时,应认真向其介绍有关分级诊疗的政策及医保报销有关规定,由患者或患者家属决定是否转诊到相应医疗机构。
(六)资源共享原则。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病情合理开展各项检验、检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要大力推行同级医疗机构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同时,通过医师多点执业、城乡对口支援以及远程会诊等形式,加强上下级医疗机构间的技术合作和人才的有效交流,促进卫生资源合理利用。
(七)全程无缝原则。患者在整个就医过程中,医疗机构间建立起有效、严密、实用、畅通的上下转诊渠道,为病人提供整体性、持续性的医疗照护,确保就医过程全程无缝、方便快捷。
三、工作目标及实施范围
(一)工作目标。
2016年底,全市70%的基层医疗机构实现与上级或平级医疗机构的双向转诊;2017年底,100%的基层医疗机构实现与上级医疗机构的双向转诊,由二、三级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医疗机构转诊的人数年增长率在10%以上。县(市、区)辖区内就诊率逐步提高,力争到2017年底达到90%左右,并稳固提高。到2020年,基本建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
(二)实施范围。
分级诊疗覆盖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重点是一级及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上含同等级的辖区内社会办医疗机构)。
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含辖区一级公立或社会办医疗机构)。县(市、区)级(二级)医疗机构:各类别二级医疗机构。市级医疗机构(三级):市工人医院、市人民医院、市红十字会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分级诊疗及双向转诊机制。
根据疾病的发病率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间服务能力的差异以及手术分级等相关规定,充分发挥基层医疗机构功能。基层医疗机构,主要开展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康复以及一级手术、二级手术,重点开展一级手术;二级医疗机构,重点开展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及二、三级手术和急诊、较复杂的重大疾病诊治;三级医疗机构,重点开展三、四级手术和急危复杂、疑难疾病诊治。各级医疗机构首诊的疑难危重疾病则根据病情实施转诊(含区外);经上级医院诊断明确、治疗后病情稳定、进入恢复期或符合相关转诊条件的病例,则转回基层医疗机构接受康复、护理支持与管理。
(二)完善分级诊疗服务体系。
一是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在岗医师转岗培训、全科医生定向培养、提升基层在岗医师学历层次等方式,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提高全科医生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到2017年力争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名全科医生。加强康复治疗师、护理人员等专业人员培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健康服务需求。二是完善城乡医疗服务构架。积极发展县乡、城乡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以市三级医疗机构为牵头单位通过与县(市、区)、乡级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组建医疗联合体,加强对口支援,实施预约挂号或预约住院、签约服务,加强二级以上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衔接等工作,逐步完善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机制。三是建立基层签约服务制度。通过政策引导,根据服务半径和服务人口,推进居民或家庭自愿开展签约医生服务。逐步建成由二级以上医院医师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组成的签约医生团队。签约服务以老年人、慢性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孕产妇、儿童、残疾人等为重点人群,逐步扩展到普通人群。明确签约服务内容和签约条件,确定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由签约医生团队负责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服务,按规定收取一定的签约服务费用,签约服务费用主要通过财政拨款、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付费等渠道解决。探索提供差异性服务、分类签约、有偿签约等多种签约服务形式,满足居民多层次服务需求。
(三)规范分级诊疗和转诊程序。
1.分级诊疗基本程序。我市居民在辖区内遵循基层医疗机构→县(市、区)级(二级)医疗机构→市级(三级)医疗机构→省级医疗机构(含区外)分级诊疗和转诊的就诊程序。除患者特别要求外,坚持先县(市、区)内后市内,先市内后市外,先区内后区外的原则,符合下转医疗机构条件的,原则上逐级转诊转院,三级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转往下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向上转诊程序。我市居民在本县(市、区)基层医疗机构和社会办医疗机构就诊后,需要转上级医院诊治时,应办理转诊手续,先转到县(市、区)级(二级)医疗机构治疗。在县(市、区)级(二级)医疗机构无法诊治的疾病或其他符合上转条件的,需要转到上一级医疗机构或其他专科医院诊治的,必须由县(市、区)级(二级)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对于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向上转诊应征得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在上转患者过程中,转出医疗机构应尽可能提供前期所有诊疗信息。
3.向下转诊程序。在自治区、市级或县级医疗机构治疗的患者,对诊断明确,经治疗病情稳定,可在基层医疗机构进行后续治疗和康复的,应转到基层医疗机构。在下转患者过程中,转出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尽可能提供患者住院期间所有诊疗信息、治疗重点及注意事项。
4.特殊情况办理程序。
(1)长住外地参保(合)人员,应向市、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其在长住地看病就医暂不需要办理转诊手续,若病情需要入院的,患者或其家属应在3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告知参保(合)地的医保经办机构。
(2)临时外出的参保(合)人员,突发急、危、重症患者可以先按“就近、救急”的原则进行抢救和住院治疗;特殊人群如65岁以上老年人、0至6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孕产妇等按照“就近就医”的原则,自主选择医疗机构进行首次诊治;同类疾病再次入院治疗的患者,可直接选择原救治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上述患者或其家属应在3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告知市、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
(3)纳入特殊管理疾病的诊治,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不受分级诊疗限制。如法定传染病、精神病患者原则上按要求转相关传染病、精神病专科医院救治等。
(四)以医保差别化支付政策为导向支持分级诊疗实施。
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和大病保险补偿政策的杠杆调节作用,推动建立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满足参保(合)居民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严格控制越级诊疗,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促进病人合理分流,减轻群众看病就医经济负担。对于有转诊需求但医疗机构没有按照转诊程序实施的,应降低补偿标准,患者由此减少的补偿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医保经办机构要将转诊率纳入对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范围,并与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挂钩。具体支付政策和考核办法由医保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五)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制度的落实。
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并零差率销售政策的基础上,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卫药政发〔2014〕5号)精神,增补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做好我市基层与上级医疗卫生机构的用药衔接,满足患者需求,保障慢性病患者长期用药需求。
五、部门职责
(一)医改办。各级医改办负责牵头统筹推进、督办本级分级诊疗工作,研究提出贯彻落实上级分级诊疗政策的措施和建议,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分级诊疗方案,协调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推进分级诊疗工作。
(二)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制定分级诊疗及双向转诊制度,加强对各医疗机构的培训,建立医疗机构双向转诊考核制度。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双向转诊程序和转诊条件进行转诊。将分级诊疗及双向转诊工作纳入对医疗单位的年度目标、服务协议管理、院长任期目标管理考核之中,与医院等级评审(复审)挂钩,切实扭转不合理就医流向,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医疗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为不符合上转条件人员出具虚假证明及伪造材料的医务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人社部门。负责制订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医保支付政策,引导群众就诊。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物价部门。负责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在降低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价格的基础上,提高诊疗、手术、护理、中医等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服务项目价格。
(五)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的财政补助政策,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的重要依据。
(六)宣传部门。负责协调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配合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开展实施分级诊疗的政策宣传,广泛宣传疾病防治知识,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提升和分级诊疗工作的宣传,引导群众提高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分级诊疗的认知度和认可度,改变就医观念和习惯,就近、优先选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
(七)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制定与分级诊疗相对应的报销制度,通过调整报销比例引导群众就诊,并加强对医保服务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服务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将各级医保服务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诊疗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在报付审核时重点审核各医疗机构是否按照本方案进行首诊和转诊,对不按照规定进行双向转诊的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八)医疗机构。负责加强对医务人员开展双向转诊的培训,使所有医务人员都能熟练掌握双向转诊指征、程序和要求。上转患者时,要向患者或家属解释转诊原因,介绍分级诊疗政策,告知患者转诊医保支付标准等,使患者知情同意并予以合作;下转患者时,应适时建议转回基层医疗机构,向患者及其家属讲明下转原因,争取患者及其家属理解。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2016 年启动实施“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制度,所有基层医疗机构和市、县级医疗机构同步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各级各部门、各医疗机构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区)由医改办牵头,卫生计生、人社、财政、物价、宣传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分级诊疗相关工作。
(二)强化工作措施。各县(市、区)政府要深化医改,加快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步伐,积极落实各项分级诊疗措施,大力推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积极开展医院等级创建工作。要根据人口数量和分布、地理交通等因素,按人均需求配置医疗机构床位、人员、设备等资源,提高县(市、区)域内“就诊率”和“治愈率”。要通过远程会诊、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以及医疗机构诊疗信息共享等信息化手段,合理利用有限的医疗服务资源。市级(三级)、市县级(二级)各医疗机构要通过城乡对口支援、开展骨干医师培训等方法,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培训,加强全科医生基本理论学习和技能训练,强化综合服务、连续服务、上门服务和康复跟踪服务,不断提高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诊疗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
(三)强化信息保障。市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信息化平台,根据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的工作要求,建立上下级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信息化平台,实现转诊手续的信息化,规范分级诊疗工作。双向转诊的医疗机构均应做好患者转出、转入信息登记和汇总,并利用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和远程医疗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统一管理患者就医信息,为居民提供整体、连续的医疗卫生服务。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引导广大群众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正确认识、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分级诊疗工作开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宣传牌、宣传标语、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短信等多种平台和手段,常态化宣传分级诊疗工作,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布局和服务能力提升宣传,营造推进分级诊疗工作的浓厚社会宣传氛围。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向各级医疗机构宣传分级诊疗制度建立的目的和作用以及内容、标准和程序。各医疗机构也应当加强内部宣传教育,在广大医务人员中牢固树立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意识,引导患者合理流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利用。
(五)完善信息报送。双向转诊信息实行月报制,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各医疗机构每月通过国家卫生计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系统报送双向转诊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