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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梧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6年9月1日


梧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6〕2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桂政办电〔2016〕133号),明确任务目标,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现结合实际,提出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

一、总体要求

2016年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是到2017年实现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阶段性目标的攻坚之年,也是到2020年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关键之年。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医改工作总体部署,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突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增强改革创新力度,着力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强化改革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进一步提高改革行动能力,推进政策落实,为实施我市“十三五”医改规划确定的各项改革任务布好局、起好步,确保取得更大成效,促进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努力打造健康梧州。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深化公立医院改革。

1. 巩固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果。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基本定位,落实政府主体责任,以破除以药补医为突破口,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以调动医护人员积极性为杠杆,促进综合改革配套措施显成效;以提高县级公立医院诊疗水平为目标,努力让群众就近就医,县域内住院率达90%以上。(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人社局、物价局分别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分别负责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2. 健全科学补偿机制。健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补助、改革支付方式以及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的补偿机制。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逐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步骤同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通过集中采购、医保控费、规范诊疗行为等降低药品、耗材等费用,严格控制不合理检查检验费用,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腾出空间。分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不能仅针对取消药品加成部分调整价格,调整的部分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加强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医疗控费、分级诊疗等政策的统筹衔接,确保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总体上不增加群众负担。(市物价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3. 深化编制人事制度改革。在地方现有编制总量的基础上,合理核定公立医院编制总量。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完善编制备案管理办法。落实公立医院用人自主权,实行全员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可按规定采取考察的方式招聘紧缺、高层次人才。(市编委办、人社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分别负责)

4. 建立与区域行业相符的薪酬制度。结合桂东南地区医疗行业薪酬实际,由人社部门组织制定市、县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和绩效工资方案。各公立医院细化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以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为原则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发挥深化医改的主力军作用。〔市人社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5. 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公立医院管办分开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各县(市、区)要于2016年4月前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政府有关部门、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组成的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履行政府办医职能,9月底前全部公立医院院长由管委会聘任,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院长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和问责制。各公立医院实行以院长负责制的自主经营管理,完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落实公立医院人事管理、内部分配、运营管理等自主权。〔各县(市、区)政府,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人社局、编委办、财政局负责〕

6. 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若干意见》,各县(市、区)根据医疗费用水平和增长幅度以及不同类别医院的功能定位等,分类确定控费要求并进行动态调整。今年9月底前,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并量化区域医疗费用增长幅度。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对各县(市、区)医疗费用控制情况进行排名公示。〔市卫生计生委、人社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政府分别负责〕

7. 同步推进公立中医医院综合改革。细化落实对中医医院投入倾斜政策,制定实施差别化的价格调整、绩效考核等政策,建立维护公益性、突出中医药特色优势的公立中医医院运行新机制。加强临床路径推广应用,指导各县(市、区)科学合理调整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人社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8. 强化公立医院精细化管理。健全公立医院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公立医院内部决策和制约机制,加强医院财务会计管理,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推进公立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规范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9. 大力改善医疗服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一步落实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重点做好预约诊疗、日间手术、信息推送、结算服务、药事服务、急诊急救、优质护理等工作,三级医院全面实施预约诊疗,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改善就医感受,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加快城市三级医院推行日间手术工作,不断扩大日间手术病种范围。实施健康扶贫工程,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调解机制,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市卫生计生委、司法局、扶贫办负责)

10. 做好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前期工作。开展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考察调研工作,加强政策培训,借鉴先进试点城市经验。在立足医疗、医药、医保“三医”联动基础上,启动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基线调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测算、医保支付政策调整、落实政府财政预算投入和舆论宣传等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编委办、人社局分别负责)

(二)积极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11. 加快开展分级诊疗试点。按照“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要求,加快推进以高血压、糖尿病、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等慢性病为突破口的分级诊疗试点工作。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化诊疗和管理率达到30%以上。〔市卫生计生委、人社局,各县(市)政府负责,市残联参与〕

12. 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借鉴先进地区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成熟经验,加强政策引导,建立健全全科医生制度。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到今年底,城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15%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明确签约服务内涵和标准,规范签约服务收费,完善签约服务激励约束机制。签约服务费用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市卫生计生委、人社局、财政局、物价局负责,市残联参与)

13. 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医院能力建设,围绕县外转出率较高的病种,加强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提升县级医院疾病诊疗能力。鼓励城市二级以上医院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促进医疗资源向基层和农村流动。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可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在核定的收支结余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绩效考核,采取有效措施,既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又防止出现新的逐利行为。(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社局负责)

14. 完善配套政策。探索建立包括城市医疗联合体、县乡医疗服务一体化、对口支援在内的多种分工协作模式,落实推进和规范市区及县域内医疗联合体建设的政策措施。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差距,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患者按人头打包付费,对医疗机构落实功能定位、患者合理选择就医机构形成有效的激励引导。制定常见肿瘤、冠心病和脑血管疾病分级诊疗以及独立设置的病理、检验、影像、血液透析机构相关技术文件,明确常见病种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规范,落实二三级综合医院功能定位,明确医疗服务能力标准。推动急慢分治。新修订50个疾病的临床路径,扩大临床路径覆盖面,提高管理质量。力争全部三级医院、80%以上的二级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社局分别负责)

(三)巩固完善全民医保体系。

15. 推进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保障水平调整机制。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7%以上,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420元,人均个人缴费相应增加。新增筹资主要用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并加大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支持力度。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75%左右。结合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进付费总额控制。加快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根据自治区部署,推动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的相关工作。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医保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加快推进新农合跨市异地结算试点工作。力争将我市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纳入广东省肇庆市、云浮市的医保即时结报范围。积极配合开展自治区异地结算平台建设,2017年,基本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市人社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分别负责)

16. 推进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启动我市新农合市级统筹,做到经办模式、资金管理、补偿政策、服务监管、经办流程五方面的统一,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整合奠定基础。根据自治区安排,完成统筹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的总体部署,年内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快理顺管理体制,创新经办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支持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经办服务。〔市社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分别负责,各县(市、区)政府、梧州保险行业协会参与〕

17. 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建立“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大病保险对患者经基本医保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实际支付比例达到53%以上。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五保供养对象和低保对象等在内的城乡贫困人口实行倾斜性支付政策,进一步扩大受益面,提高受益水平。结合实际合理地确定合规医疗费用范围,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负担。规范大病保险经办业务,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落实承办主体责任。整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到今年底,重点救助对象年度救助限额内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推动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有效衔接的政策。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指导地方规范开展工作。完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措施。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市发展改革委、人社局、卫生计生委、民政局、梧州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市财政局、总工会、残联参与)
  18. 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以总量控制、侧重基层、基金安全为原则,进一步深化支付方式改革,系统推进以付费总额控制、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探索按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付费方式、按病种分值付费模式。支付方式改革要覆盖全市县级所有公立医院。研究出台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的指导性文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监管细化延伸到对医务人员服务行为的监管。支持开展日间手术等。(市人社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分别负责) 

19. 支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出台《关于加快发展我市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方案》,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指导保险业加强产品创新,丰富健康保险产品,提升服务水平。健全健康保险相关监管制度,规范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秩序。(市发展改革委、梧州保险行业协会、市人社局、卫生计生委负责)

(四)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20. 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人机制的指导意见》(桂人社发〔2015〕37号),巩固完善“定编定岗不定人”的用人新机制。各县(市)要创新编制管理,积极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招聘工作,及时充实和稳定基层医疗卫生队伍。认真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托低不限高”的绩效工资政策,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量化考核和效果考核,鼓励引入第三方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总量、财政补助、医保支付等挂钩,与医务人员收入挂钩。全面落实政府财政补偿、专项补助、一般诊疗费、公共卫生经费等保障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和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卫生计生委、人社局、编委办、财政局分别负责〕

(五)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 
  21. 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政府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鼓励公立医院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属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二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不低于60%,采购金额不低于30%,其他二级及三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及采购金额不低于30%。有序推进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逐步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基本药物临床应用和处方集培训,加大对贫困地区药事服务帮扶力度。增加艾滋病等特殊药物免费供给。推进保障老年人基本用药工作。(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22. 全面推进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实行分类采购,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推广其他地方经验做法,鼓励区域间的带量联合采购。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推进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上公开交易等。(市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商务局、人社局负责) 
  23. 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强化药品价格行为监管,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依法查处价格欺诈和垄断行为,切实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开展基本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定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禁止医院限制处方外流,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社局分别负责) 
  24. 构建药品生产流通新秩序。强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政策体系,启动建立药品出产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并严格监督实施。探索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鼓励连锁药店发展,组织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共享试点,推动医药分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局分别负责,市人社局、卫生计生委、工信委参与) 
   25. 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提高基层特别是农村和边远地区药品配送能力,探索结合实际推进县乡村一体化配送,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对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和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取消其中标资格。进一步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和预警机制,推动建立常态短缺药品储备制度。(市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别负责)
  (六)建立健全综合监管体系。 
  26. 健全医药卫生监管法律体系。积极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健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经常性督导检查。加强医疗质量监管,强化医疗服务收费和价格监督检查。(市卫生计生委、法制办、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分别负责) 
  27. 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费用等信息公开机制。加强卫生全行业监管,将所有医疗机构纳入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统一监管。(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28. 加大医疗卫生行业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快推动医药卫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市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七)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29. 继续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完善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就业、履约管理等相关政策。配合做好免费医学本科生的招生录取培养工作。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优化乡村医生学历结构鼓励在部分空白村探索实施院聘村用公卫协管员的做法,过渡期解决无村医服务的局面。推进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人才工程。加快推进市工人医院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建设。(市卫生计生委、教育局、财政局负责,市人社局参与)
  30. 全面组织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强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内涵建设与动态管理,深入开展第三方评估,严格执行退出机制。开展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负责,市人社局参与) 
 (八)稳固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制度。 
  31. 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45元。优化现有服务项目,扩大服务覆盖面。(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32. 健全分工协作机制,落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管理与指导。加强项目绩效考核,完善考核方式,强化县区级考核,实行考核结果与经费拨付挂钩。加强项目进展监测评价工作,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按照服务数量和质量拨付资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督查评估。(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负责) 
  33. 加强健康促进工作。继续实施妇幼健康行动计划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一步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继续实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启动实施流动人口健康促进行动计划,全面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提供从婚检、孕前检查到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等覆盖生育全过程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开展危重病孕产妇救助项目,减轻贫困危重病孕产妇家庭经济负担,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推进基层计生服务机构与妇幼机构整合。(市卫生计生委、编委办、财政局、残联负责) 
  (九)加快发展健康服务业。 
  34. 大力发展社会办医。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举办高端优质的大型专科医院,扩大我市卫生资源总量。推动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共同办医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积极探索社会资本与公立医院合作建设方式。加快推进广西医药高等专科学校项目。(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分别负责)
  35. 稳步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放宽条件、简化程序,优化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环境,发挥“鲶鱼效应”,搞活用人机制。鼓励医师到基层、偏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推进形成分级诊疗格局。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并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支持医师多点执业并完善内部管理。试点放开公立医院在职及退休主治以上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开设工作室。(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市人社局参与) 
  36. 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82号),促进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结合。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社局分别负责,市商务局参与) 
  (十)统筹推进相关领域改革。
  37. 加快信息化建设。组建区域性医疗卫生信息平台,重点推进智慧医疗区域卫生计生信息建设项目一期、居民健康卡试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信息管理云平台应用示范课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新农合管理平台、大病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临床安全用药决策支持系统等项目建设,不断提高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管理和应用水平,初步实现全市医疗卫生机构预约挂号、双向转诊、就诊、缴费、异地报销结算、安全合理用药、治疗安全警示、远程专家会诊、检验检查互认智慧医疗一卡通。(市信息中心、卫生计生委分别负责)

38. 提升中医综合服务能力。巩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成果。年内建设3家县级中医院,25个基层医疗机构中医馆和5个基层医疗机构“名医堂”。指导基层推广中医诊疗方案,传授村医掌握“十方五技”,拓展中医“治未病”服务。加强中医科研和重点专科建设,多渠道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积极评选自治区级、市级名老中医和名中医活动。大力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和文化,在基层举办中医药壮瑶医药科普知识讲座和义诊活动。(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39. 全面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贯彻实施《自治区防治艾滋病攻坚工程实施方案(2015—2020年)》,防治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基层防治网络进一步完善,科学技术支撑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贯彻实施八大专项工程,全面推进我市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开展艾滋病综合干预工作,健全和完善性病规范化门诊服务体系,强化医疗机构首诊负责制,推广“一站式”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逐步扩大中医药治疗规模,提高预防母婴传播工作质量。提升艾滋病防治能力,完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建设,提高艾滋病监测检测能力,完善艾滋病临床治疗点建设。(市防艾办负责,各成员单位配合)

40. 加快医疗卫生项目建设。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成市人民医院搬迁、市人民医院儿科楼、市工人医院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市第二人民医院心理卫生楼、岑溪市妇幼保健院保健综合大楼、长洲区人民医院综合楼等项目,加快建设市工人医院扩建工程、藤县中医医院住院楼、蒙山县中医医院住院综合楼、龙圩区中医医院住院医技综合楼等项目,开工建设市儿童医院、苍梧县卫生监督所、蒙山县妇幼保健院整体搬迁等项目。继续开展乡镇卫生院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周转宿舍等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加强组织实施 
  (一)建立健全强有力的医改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推进机制。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积极参与和支持医改,综合施策,形成合力攻坚克难。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医改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支持和鼓励建立医疗、医保、医药统一的管理体制。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建立将医改纳入对各级政府的考核要求等约束机制。

(二)加强政策学习和工作落实。组织开展医改政策培训,进一步提升各级领导和医改工作者对政策的理解,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构建分工明确、上下畅通、运转高效、执行有力的工作格局,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层层抓好落实。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医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医改任务完成情况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亲自抓。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层层分解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切实将各项医改政策贯彻执行到位。 
  (三)加强医改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医改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力度,及时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群众合理预期和就医行为。积极总结推广基层成熟经验。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向公众发布医改最新进展,宣传医改政策和成效。

 

附件:部分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附件

 

部分重点工作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序号

工作任务

牵头部门

时间进度

1

制定加快我市商业健康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市发展改革委(市医改办)

2016年3月底前完成

2

成立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委员会

各县(市)政府

2016年4月底前完成

3

制定县级公立医院人事分配、绩效考核、财政补助等配套方案

各县(市)政府

2016年6月底前完成

4

制定县乡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试点方案

市发展改革委(市医改办)

2016年6月底前完成

5

制定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2015年—2020年)

市卫生计生委

2016年6月底前完成

6

制定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市人社局

2016年8月底前完成

7

制定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市卫生计生委

2016年9月底前完成

8

研究出台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

各县(市)政府

2016年10月前完成

9

制定城市医疗联合体建设的政策措施

市卫生计生委

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10

制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的指导性文件

市卫生计生委

2016年11月底前完成

11

研究出台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

市发展改革委(市医改办)

2016年12月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