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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推进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市委、市政府卫生工作目标,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按照以人为本、群众自愿、统筹城乡、创新机制的原则,以加快构建区域医疗联合体为载体,以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为重点,以慢性病、常见病、多发病为突破口,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宣传等手段,完善上下联动、对口支援、增强能力、签约服务、政策引导等机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工作目标。2016年启动分级诊疗工作,2017年起建立起城市医院、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形成科学合理就医秩序;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和整体效益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明显提升,就医秩序更加合理规范。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立制度健全、服务规范、运转高效的分级诊疗新机制,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做到一般疾病基层首诊,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的目标,有效缓解群众看病就医问题。

——基层首诊。坚持群众自愿、政策引导,鼓励并逐步规范常见病、多发病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对于超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的疾病,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患者提供转诊服务。

——双向转诊。坚持科学就医、方便群众、提高效率,完善双向转诊程序,建立健全转诊指导目录,重点畅通慢性期、恢复期患者向下转诊渠道,逐步实现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转诊。

——急慢分治。明确和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急慢病诊疗服务功能,完善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为患者提供科学、适宜、连续性的诊疗服务。急危重症患者可以直接到二级以上医院就诊。

——上下联动。引导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建立目标明确、权责清晰的分工协作机制,以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为重点,推动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和纵向流动。

二、主要内容

(一)科学构建分级诊疗服务体系。

1. 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诊疗服务功能定位。城市三级医院主要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服务,城市中医医院应筛选并充分利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引进现代科学技术并注重与中医药技术方法结合,提高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中医诊疗水平。城市二级医院主要接收三级医院转诊的急性病恢复期患者、术后恢复期患者及危重症稳定期患者。县级医院主要提供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以及急危重症患者抢救和疑难复杂疾病向上转诊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康复医院、护理院等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老年病患者、晚期肿瘤患者等提供治疗、康复、护理服务。各级各类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分级诊疗制度中的功能定位与公立医疗机构保持一致。

2. 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按照区域卫生规划,通过政府举办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布局和建设,实现城乡居民医疗服务全覆盖。鼓励二级和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或者定期出诊、巡诊。开展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切实提高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继续开展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推进乡镇卫生院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实施县乡一体化管理,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根据乡镇卫生院情况和地理位置,安排县级医院管理并签订协议,实施县乡一体化管理。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全科医疗服务能力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适当增加床位设置,提升乡镇卫生院急诊抢救、二级及以下常规手术、正常分娩、高危孕产妇筛查、儿科等医疗服务能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和医疗康复服务能力建设,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在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防治中的作用。

3. 着力提升县级公立医院综合能力。继续深化市、县两级公立医院改革,完善县级医院服务体系建设,合理确定县级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加强县级公立医院建设。制定县级公立医院重点专科发展规划,通过组建区域医疗联合体、对口支援等方式,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加强县级公立医院临床专科建设,重点加强县域内常见病、多发病相关专业、传染病、精神病、急诊急救、重症医学、肾脏内科(血液透析)、儿科、妇产科、中医、康复等临床专科建设,提升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服务能力。允许各县(市、区)根据实际,制定采用适宜技术的临床路径。在具备能力和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放开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限制。县级中医医院同时重点加强内科、外科、妇科、儿科、针灸、推拿、骨伤、肿瘤等中医特色专科和临床薄弱专科、医技科室建设,提高中医民族医优势病种诊疗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通过以上措施,使县域内就诊率提高到90%左右,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

4. 完善接续性医疗服务体系。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等慢性病长期照护机构,提供多种服务。鼓励医疗资源丰富的部分二级医院转型成为慢性病长期照护机构,为康复期患者、老年病患者、晚期肿瘤患者等提供接续性医疗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二级和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医疗机构等协同,提供老年护理、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签约合作方式,就近为养老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的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5. 推进医疗资源共享。整合二级以上医院现有的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检查、消毒供应中心等资源,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慢性病长期照护机构开放。探索社会力量设置独立的医学检验机构、病理诊断机构、医学影像检查机构和消毒供应机构。统筹规划建设区域医疗卫生信息平台,建立覆盖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网络,实现检验检测资源共享与检查结果互认,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对上级医疗机构的检验检查结果予以认可,以减少病人在不同医疗机构就诊时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减少医疗费用支出。

 (二)规范分级诊疗工作。

1. 明确分级诊疗转诊程序。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合)人员,原则上应选择居住地或发病时所在地附近的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接受首次诊查。病情需要转诊的,按照基层医疗机构(含一级医院)、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的顺序逐级向上一级转诊,原则上先市内、后市外;常见病、多发病患者和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应及时向下级医疗机构转诊。各县(市、区)要明确不同级别不同种类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确保双向转诊的连续性、便捷性和安全性。

在我市内异地居住的参保(合)人员,参照居住地分级诊疗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在我市外居住的,按照原参保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分级诊疗审批程序。根据《百色市分级诊疗服务规范(试行)》(附件1)要求,患者病情需要转诊时应征得患者同意,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征得患者家属或关系人同意,按顺序逐级转诊。首诊医疗机构要出具转诊意见书并报同级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医疗机构和医保经办机构均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好审批(备案)手续。对于需要转诊的患者,转出医疗机构负责联系相应的转入医院,并负责向转入医院提供患者的病史、病历、诊治情况,出具《百色市参保对象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意见书》(附件2)。对不符合转诊条件但患者自行要求转诊的,医疗机构应认真做好解释工作;禁止违规出具转诊证明、强行截留符合转诊条件患者、或以办理转诊为名收取相关费用等行为。转诊患者优先获得转入医疗机构的门诊与住院服务。上下级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的,积极开展对口转诊,严格控制患者未经转诊直接到县外医疗机构就诊,避免盲目转诊,努力达到县级医院转诊率不超过10%。

3. 实施上下联动预约诊疗服务。二级以上医院应预留充足号源投放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层转诊预约优先。积极推进分时段预约诊疗,提高服务效率和患者就医感受。医疗联合体内应设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优先预约。对需要转上级医院住院的疑难、危重患者,要优先接诊、优先检查、优先安排住院;鼓励和引导病情稳定的住院患者,转到医疗联合体内的下级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康复。

4. 加强分级诊疗转诊接诊管理。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在接收转诊患者时,对未出示转诊意见书仍坚持要求住院的非急危重症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要明确告知患者医保将明显降低报销比例,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对需转回下级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和康复的情形,上下级医疗机构间要做好沟通衔接确保顺利接诊。实行一一对应及跟踪反馈管理办法,做到各级转诊机构有记录、有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转诊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各级医疗机构分级诊疗转诊接诊进行检查、考核,对违规转诊行为进行惩罚。

5. 建立特殊情况转诊管理机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依据自身技术能力开展医疗服务,完善急慢分治转诊机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病人或提供超出本单位技术能力的医疗服务,以下情况除外:

(1)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交通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其他影响重大的群体性事故超出医疗机构处理能力的,急危重症患者或120 急救接诊的可直接转诊治疗或就近治疗,并补办转诊证明。

(2)65 岁以上老年人、5 岁以下婴幼儿、孕产妇、精神病患者、重大传染病患者、急性感染性疾病患者、居住地和医保统筹地区分离的患者等情况,可就近选择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医疗机构直接就诊。病情平稳后,上级医院可向下级医疗机构转诊。

(3)同一种疾病需再次住院治疗、复查等(如癌症放化疗等),经居住地基层首诊医疗机构同意并开具转诊证明,可直接选择原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4)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建立分级诊疗医保差异化支付制度。

1. 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建立差异化支付制度,适度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原则上应在全市二级(县级)及二级(县级)以下定点医疗卫生机构首诊,优先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由首诊医疗卫生机构依据病情,结合患者需求确定是否需要转诊。

2. 除急危重症患者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以及手术患者复诊、急诊和特殊情况(肿瘤患者放、化疗、艾滋病、结核病、特定疾病等)外,参保(合)人员未经转诊,自行到市内三级医疗机构就诊的,住院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同比下降10%。除急危重症患者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以及特殊情况(异地突发疾病、外出务工等)外,参合人员未经市内三级医疗卫生机构转诊,直接到市外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其住院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亦同比下降10%。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将医疗卫生机构转诊率纳入对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范围,并与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基金总额付费挂钩。具体考核指标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制定。

3. 拉开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的差距,基层、县、市、省级医疗机构起付线阶梯式提高,对于转诊病人,实行累计起付线政策,对于经转诊的病人,转入上级定点医院治疗的患者,住院起步线仅补差额部分。由上级医院转诊至下级定点医院治疗的患者,予以免收再次住院起付线。

4 . 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每年制定基金总额付费方案时,费用指标向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倾斜;积极支持参保慢性病患者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积极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参保人员规范提供中医适宜技术服务。新农合慢性病参合人员与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家庭医生开展签约服务,按照新农合慢性病管理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