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年08月28日 来源:百色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421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4日
百色市全面开展重特大
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24号)要求,结合百色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在新常态下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重要性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指对患有重特大疾病并造成医疗和家庭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在医疗保险之外给予一定金额的现金救助。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建立起托住底线、统筹衔接、公开公正、高效便捷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是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构建社会救助“救急难”制度和医疗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也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全面实施精准脱贫“医疗救助解困一批”的重要举措,对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编密织牢保障基本民生安全网,缓解因病陷入困境群众的“不能承受之重”,避免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的发生,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不断提高救助标准,做好与社会医疗保险各项制度的衔接,大力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形成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合力。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救助对象。
现阶段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分为2种对象5 类人员。具体范围如下:
第一种对象:收入型贫困救助对象
一类人员:特困供养人员。
二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三类人员: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为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第二种对象: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
一类人员:享受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因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成员。
二类人员:享受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其中,第一种对象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第二种对象由各县(市、区)根据筹资情况逐步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二)救助范围。
根据我市现行的诊疗病种实际,将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慢性 肾脏病第 5 期,包括门诊治疗)、耐多药肺结核(包括结核病的门诊治疗)、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度听障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血友病(包括门诊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 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急性期)、结肠癌、直肠癌、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肝癌、鼻 咽癌、人感染禽流感、尘肺等 27 种疾病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患以上病种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补偿(报销)后,一次诊疗过程或同一病种年度累计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用仍超过 30000 元的,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重特大疾病的诊疗项目、用药目录、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确需到上一级医疗机构或异地就医的救助对象要按规定办理转诊或报备手续。
(三)救助资金来源。
各县(市、区)要根据医疗救助资金需求情况,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和引导社会捐赠,不断健全和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县级财政要根据测算的资金需求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合理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确保上级补助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有资金保障。
(四)救助标准。
1.门诊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不设门诊救助。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第一种对象的一、二类人员,按照百色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百色市城乡门诊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百民字〔2012〕29号)有关门诊救助的规定执行。患终末期肾病(慢性肾脏病第 5 期)、耐多药肺结核、血友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救助对象,门诊治疗费用计入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费用。
2.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救助的应计入救助费用为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补偿(报销)后仍超过 30000 元(不含),剩余合规医疗费用超出 30000 元的部分。具体救助规定如下:
(1)30000 元及以下部分的合规医疗费用,分不同对象类别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卫生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民发〔2013〕51 号)等现行医疗救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2)剩余合规医疗费用超出30000 元以上部分,按如下规定进行救助:
①第一种对象一类人员(含未参合参保的特困人员)的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按应计入救助费用的 10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 10000 元。
②第一种对象二类人员的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按应计入救助费用的 8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 5000 元。未参合参保的二类人员,其应计入救助费用相应减半。
③第一种对象三类人员和第二种对象人员的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按应计入救助费用的 7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 3000 元。
(五)救助程序。
第一种对象的救助程序按桂民发〔2012〕27 号、桂民发〔2013〕51 号文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扎实做好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13〕67 号)等文件的要求执行。
第二种对象的救助程序按如下进行:
申请重特大医疗救助对象应在治疗结束出院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凭证,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公示,将相关材料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经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其家庭资产符合条件要求的,批准予以救助。
(六)其他规定。
1.救助对象类别发生改变的,按可享受的最高类别标准进行救助,但不能重复救助。
2.救助对象跨年度住院治疗的,按两个年度分别给予住院医疗救助。
3.需转市外治疗的,参照自治区有关区外就医管理办法和桂民发〔2013〕51 号文件要求,办理转院手续和申请医疗救助。在市外就医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按应计入救助费用的50%给予报销,但不能超过同一类救助对象年度最高救助限额的70%。
4.对于未参合参保的第一种对象二类人员,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负责帮助核准住院医疗费用,出具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补偿(报销)凭证或医疗费用核算单,并在补偿、报销凭证或核算单上加盖印章予以确定。
5.认定条件:
第一种对象一、二、三类人员的资格认定条件,按照桂民发〔2013〕67 号文件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种对象一类人员限于本地户籍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符合一定条件的持本地居住证的常住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主要是指个人负担的合规高额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可支配总收入60%,家庭资产(货币财产和除基本住房、基本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实物财产)总值低于户口所在地规定上限而不足以支付刚性支出,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二类人员的资格认定条件由各县(市、区)制定。
三、完善便民举措
(一)建立健全“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
各县(市、区)要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工作实际,加快完善“一站式”即时结算机制,依托现有的医疗救助信息系统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即时结算系统,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以及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之间需要的患者、诊疗、医疗费用等信息的共享,方便救助对象就医诊治,在材料申报、信息核对上尽量减少对救助对象的要求。对于暂时还不能进入即时结算系统进行医疗费用结算的救助对象,各地要制定科学的实施方案,完善审批和核查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建立全面的便民服务措施。
定点医疗机构要开设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同步结算的缴费窗口,张贴医疗救助就医指南,定期公布医疗救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相关部门要交换共享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的补偿(报销)数据,重点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基金支付部分,救助对象只支付自负部分。对医院垫付部分,民政、保险等部门要定期与其结算。
四、实施时间要求
各县(市、区)要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要求,及时细化本县(市、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确保 2017 年 10 月底前全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全覆盖。
五、加强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保监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30 号文件精神,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切实加强基层经办机构建设,提升救助服务能力,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不断提高医疗救助工作水平。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形成推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合力。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医疗救助主管部门作用,做好医疗救助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财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资金保障工作,大力筹集并及时拨付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要加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政策的衔接,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降低困难群众医疗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保监部门要加强对保险公司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确保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三)引导社会参与。各县(市、区)要加强医疗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建设,落实国家有关财税优惠、费用减免等激励政策,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金、物资积极参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注重发挥社会力量的专业优势,提供医疗费用补助、心理疏导、陪护照顾等多种形式的医疗服务,形成对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要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向社会提供救助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四)加强监督检查。县级民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方案并及时送同级财政部门,做好资金发放工作,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研究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做到资金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结余。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管和督促检查,严格医疗救助的资金使用范围、救助对象、审批程序和救助比例,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科学合理使用医疗救助资金,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益。各地医疗救助资金累计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筹集资金的 15%,结余资金较大的地方要按中央和自治区有关盘活资金的规定加强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