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南宁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行直接支付。经有关部门进行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确认、疾病应急救治支出事项审核等程序后,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医疗机构的支付申请,按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04日]
-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
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 - 大病医疗统筹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从我市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倍提高到4倍。住院医疗补助比例从60%提高到70%,参保年度内补助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从每人3万元提高到每人5万元。增加支付门诊特定项目。经批准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特检特治项目,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内 的费用,扣减个人账户余额和起付标准500元后,按70%比例给予补助。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9日]
-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池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 调整门诊大病种类及最高支付限额,门诊大病病种范围,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治疗相关规定一致,从17种增加到21种。发生门诊大病费用时,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从50%提高到60%。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均有所提高。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9日]
-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办法的通知
- 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是临时救助的对象之一。因严重残疾或患大病重病,个人医药费支出较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按当年城乡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2至3倍金额对该家庭给予救助。申请过程和相关材料详见正文。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29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 救助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经市级以上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困难群众。方式采取以为救助对象提供门诊、住院医疗救助以及资助救助对象中的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主体,以临时医疗救助为补充。对“三无人员”和“五保户”,门诊和住院救助限额分别为500元和3000元。其他人员详见正文。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