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卫生与健康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20日]
提高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水平,实行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实行新农合参合缴费补助,实行大病分类救治,实施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医疗机构对口帮扶工作,实行贫困人口医疗卫生签约服务,推进公共卫生服务有效落实,加强贫困地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推进医疗健康精准扶贫信息化建设。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20日]
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均衡城乡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的基本医疗保障。妥善处理整合前的特殊保障政策,做好过渡与衔接。根据自治区规定的筹资标准和国家政策变化,建立筹资与保障待遇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开展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5日]
常见病、多发病患者和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原则上应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病情疑难、复杂患者,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后可向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转诊;急危重症患者,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确定的、不需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的病种,可直接到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就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广西“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9日]
提高残疾人社会救助水平。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以老养残、一户多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中因抚养(人生活困难、事实无力供养的残疾人,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规定的,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稳步提高救助水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9日]
持有本自治区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9日]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合)人员,原则上应选择居住地或发病时所在地附近基层医疗机构接受首次检查。病情需要转诊的,遵循基层医疗机构→市、县级(二级)医院→市级(三级)医院及专科医疗机构→省部级医疗机构(含区外)顺序转诊。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7日]
确定冠心病等21种疾病为门诊特殊慢性病。由个人持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化验报告单等材料向就诊的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申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初审、汇总后,将资料统一交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季度组织医疗专家评审1次。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开展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0日]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人员,原则上应选择居住地或发病时所在地附近的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接受首次诊查。病情需要转诊的,按照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的顺序逐级向上一级转诊,先市内、后市外,先区内、后区外
北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2日]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为6000元。对参保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还需个人负担的超出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部分分段报销(具体报销比例见下表),大病保险医疗费用报销额度上不设封顶线。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一个年度合计的实际支付比例均不低于53%。起付线和报销比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筹资水平和医疗费用增长水平逐年调整。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7日]
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巩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不断完善配套政策,提高服务水平。大病保险对患者经基本医保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实际支付比例达到53%以上。对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五保供养对象和低保对象等在内的城乡贫困人口实行倾斜性支付政策,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合规医疗费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受益面,提高受益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