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卫生与健康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 提高新农合补偿和医疗救助水平,实行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实行新农合参合缴费补助,实行大病分类救治,实施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医疗机构对口帮扶工作,实行贫困人口医疗卫生签约服务,推进公共卫生服务有效落实,加强贫困地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推进医疗健康精准扶贫信息化建设。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20日]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 遵循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均衡城乡保障待遇,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的基本医疗保障。妥善处理整合前的特殊保障政策,做好过渡与衔接。根据自治区规定的筹资标准和国家政策变化,建立筹资与保障待遇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20日]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开展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常见病、多发病患者和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原则上应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病情疑难、复杂患者,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后可向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转诊;急危重症患者,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确定的、不需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的病种,可直接到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就诊。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5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广西“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的通知 - 提高残疾人社会救助水平。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以老养残、一户多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中因抚养(人生活困难、事实无力供养的残疾人,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有关规定的,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稳步提高救助水平。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9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 持有本自治区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