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09日]
鄂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27日]
就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基金筹资机制,救助对象和范围,基金管理,支付方式,建立工作机制等内容作出规定。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通知(黄政办发〔2013〕47号)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19日]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规定,指定定点医院,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收治有关流浪乞讨人员;在经费结算时对医院的服务和床位费应给予优惠或减免。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08日]
参保人员在统筹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以上部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累计计算、分段报销、按次结算。 保障对象: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对象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保障范围:参保人员参加大病保险待遇享受期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一致。
黄冈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20日]
大病保险的赔付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即时结算。参保人只按规定支付应由个人自费或自付部分,其余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单次住院合规的自负费用未超过起付线,但年内经多次住院且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商业保险机构在结算年度末给予一次性补偿。在本年度医疗未终结需要转入下一年度继续治疗者,大病医疗保险分年度结算。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政规〔2013〕3号)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20日]
新农合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全市当年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凡参加全市新农合的农村居民,应同时参加大病保险。新生儿出生时错过规定缴费时限的,随参合父母获取参合资格,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保障对象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由新农合按政策报销后,年内个人累计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以上部分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不受病种限制,由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十堰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05日]
十堰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02日]
文件包括对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作出的规定等。其中,大病保险的筹资机制、保障内容等已经有相应新规定。
关于印发襄阳市贫困群众(重特大疾病) 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01日]
襄阳市为城市低保家庭成员等5类需要救助的对象的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18中重特大疾病实施医疗救助。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年11月29日]
咸宁市统一参合农民住院报销的起付线。采用梯级补偿支付的方式,不同级别的定点医疗机构设置不同标准的住院补偿起付线。其他补偿和列入重大疾病报销病种的补偿比例按政策规定执行。实行民政大病医疗救助即时结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