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7日]
武汉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5日]
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逐步将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纳入救助范围。加强医疗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等制度的衔接。
关于在全市实施留守儿童关爱工程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10日]
民政系统要做好符合条件的困难留守儿童家庭低保、临时救助和医疗救助助学等工作;设立关爱留守儿童基金,用于解决留守儿童生活困难和大病医疗保障。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6日]
凡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应同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 大病医疗保险费按每人100元/年标准缴纳,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各承担50%,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全额缴纳。今后视运行情况由市人社、财政部门适时调整。 大病医疗保险费实行终身缴纳,与基本医保费实行同核同征。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3日]
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对救助对象经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仍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其中对特困人员全额给予补助。此外,《办法》还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省和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其基金来源和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2日]
按照10%比例参保的人员享受个人账户、门诊重症慢性病和住院待遇;按5%比例缴费参保的人员享受门诊重症慢性病和住院待遇;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但未建立个人账户的退休人员享受普通门诊统筹、门诊重症慢性病和住院待遇。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4日]
咸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新农合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4日]
2013 年,全市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统一为 8000元,年内只扣除一次,不含每次住院起付线标准以下个人负担部分。8000 元以上至 3 万元(含 3 万元)部分报销 50%,3 万元以上至 5万元(含 5 万元)部分报销 60%,5 万元以上部分报销 70%。
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01日]
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指南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荆政办发〔2013〕60号)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30日]
2013年,荆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具体分段报销比例为:个人自付费用在8000元-30000元(含30000元)的部分,报销50%;30000元-50000元(含50000元)的部分报销60%;500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70%。在计算大病保险个人累计负担额度时,不扣除贫困患者当年享受的医疗救助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