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3日]
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群体取消住院起付标准,合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各档次提高10%。大病保险住院起付标准减半,大病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各档次提高5%。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医疗救助实施办
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5日]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赔付后,剩余的自付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费用范围。对确需到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救治的对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
湖北“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举措和成就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06日]
基本建立了“基本医保、大病保障、大病保险、大病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相衔接的医疗保障网。
我市扩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31日]
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方面,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和基本医疗救助报销赔付后,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治疗年度累计自付合规医疗费用2万元以上的按60%、5万元以上的按70%予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年救助最高限额为5万元
湖北省广泛开展第二十七次全国助残日系列活动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1日]
统筹做好扶贫攻坚和残疾人帮扶救助工作;要加大残疾预防工作力度,提高全社会残疾风险综合防控能力;要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确保大病救助、残疾人就业帮扶等助残政策落实到位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7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将残疾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费用予以支付;按照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贴,并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的给予医疗救助。
关于孤儿救助的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2日]
我省孤儿的最低养育标准为:散居孤儿每人每月600元,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孤儿养育标准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2日]
享受重大疾病门诊待遇的职工和居民,政策范围内医疗费报销比例分别为80%、70%,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由大额医疗保险按80%、70%的比例报销。
湖北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举措和进展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09日]
降低贫困户大病保险起付线,贫困户新农合就医报销提高比例达到20%。加大医疗救助,共发放临时救助资金2.5亿元,救助困难群众36.7万人次。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计生工程,全省三甲医院对口支援贫困县县级医院实现全覆盖。
看病有了封顶价超出部分保险包 点军创新大病医疗补充保险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04日]
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充保险,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为群众撑起了一把保护伞。1月至4月,点军区共有341人享受大病医疗补充保险待遇,在享受基本医疗、大病保险保障基础上,进一步报销合规医疗费用65.9127万元,报销比例较之前提高了20个百分点左右,有效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