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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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妇女发展规划和荆门市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20日]
普及妇女常见病防治知识,加大预防和治疗重大疾病专项资金投入,按规定对妇女常见病和女职工妇女病进行定期检查。 全面开展0—14周岁农村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行按病种付费,加快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提高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到2015年,全市普遍建立城乡儿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三无”精神障碍者和生活困难的重性精神障碍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6日]
武汉市“三无”精神障碍者和生活困难的重性精神障碍者提供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
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医疗保险细则》的通知
恩施州政规〔2012〕6号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5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镇医疗保险细则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01日]
咸宁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起付标准每人每年300元。起付标准以上合规门诊医疗费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职工门诊统筹金支付5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职工门诊统筹金支付4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职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40%。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鄂州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0日]
鄂州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06日]
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通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大学生按照当地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同时按照现有规定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方便其及时就医。 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19日]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的住院费用中,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按比例负担部分,家庭有困难的,给予医疗补助。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95%,五至六级残疾军人最高不超过90%。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15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90%用于支付参保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住院和特殊大病门诊医疗费用;10%用于城镇居民门诊医疗费用。 参保城镇居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儿童用药目录甲类药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甲类药品、普通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住院和特殊大病门诊医疗费,先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额度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