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3年08月19日 来源:黄冈民政 浏览次数:454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09〕10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发〔2011〕11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加强和改进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加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各尽其职,不断增强政治责任感,努力提升救助保护工作水平。
(二)工作目标: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贯彻标本兼治的方针,健全机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救助保护体系建设,实现“应救尽救”的工作目标。
二、部门职责和协调配合
各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一)民政部门职责
1、组织、指导、监督救助管理机构执行、落实有关救助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管理措施。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2、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医疗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3、坚持“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公安部门做好被拐卖、拐骗、协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
4、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街头治理工作,在街头救助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公共设施和城市市容环境的,要向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提出执法建议。
5、加强救助管理站内的管理和服务,改善设施环境,保障受助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把未成年人和其它救助对象分开,根据未成年人的特点,合理安排生活起居和文体娱乐、救助培训等活动。要做好站内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站内人员安全。
6、做好返乡、安置和流出地工作,要畅通受助人员返乡渠道,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力接回的,经协商后可由救助管理机构接回或送回。对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要妥善安置,积极探索社会代养、家庭寄养等社会安置模式。
(二)公安部门职责
1、做好接、出警工作,接到群众举报线索,要快速出警,及时处理。坚持解决与打击并重的原则,及时开展调查工作,确保打击有力,解救到位。
2、强化立案工作,实行未成年人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警务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建立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机制。
3、加强对街头等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活动场所的巡查,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要及时护送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发现流浪未成年人,要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
4、加强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采血和检验比对工作,对街头流浪乞讨和被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各地在采血和检验比对工作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费用。
5、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虐待和故意伤害流浪未成年人,以及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牟利或组织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和团伙。认定是被拐卖、拐骗的未成年人要立即解救。对亲生父母或其监护人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要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做好有害乞讨行为的管理工作。协助民政部门开展街头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依法处理。属于救助对象的,送救助管理机构救助。
7、协助做好救助管理站安全防范工作。各县(市、区)结合社区警务布点,在救助管理站设立警务室或警务联络员。要依法严厉打击聚众闹事、结伙冲击、围攻救助管理站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站内人员安全和工作秩序。
(三)城管部门职责
1、依法处理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行为和随意涂画、制造噪音等破坏环境卫生、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
2、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要告知、引导、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发现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应护送到指定医院救治。
3、支持民政部门按规划要求在城市主要街道和长途汽车客运站、火车站设置告示牌,并免除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卫生部门职责
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规定,指定定点医院,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收治有关流浪乞讨人员;在经费结算时对医院的服务和床位费应给予优惠或减免。
(五)财政部门职责
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的保障工作,通过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支持救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保证工作运转需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做好资金监管工作。
(六)发改部门职责
将同级救助管理机构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做好设施布局和建设工作。
(七)编制部门职责
根据救助工作量,按一定比例及时配备人员编制。
(八)人社部门职责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城管、环卫等行业标准,落实好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对救助保护机构的教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
(九)教育部门职责
指导、帮助救助机构对流浪未成年人开展义务教育,保证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就学。配合救助机构实施适合受助流浪未成年人的特殊教育方式,探索符合受助流浪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的思想道德、文化教育、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
(十)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救助站提出的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港),乘车(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便利。
(十一)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配合公安机关打击与流浪乞讨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二)共青团、妇联、残联组织职责
共青团、妇联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和妇女救助保护工作,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总体工作计划;残联要对一时查不清户籍所在地,滞留在救助管理站的残疾流浪乞讨人员给予相应的帮助,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
(十三)规划、国土资源、消防、人防等部门职责
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对各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提供便利条件,在规费收取上予以优惠或减免。
(十四)社区、村(居)委会职责
组织和动员居民提供线索,劝告、引导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救助保护机构求助,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十五)成员单位共同职责
各成员单位同时要履行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健全机制和抓好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市、区)两级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要将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政府目标管理,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追究机制。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由民政部门牵头,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各县(市、区)要根据各自的工作情况,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工作,解决问题。
(三)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和信息系统建设,定期通报各地、各部门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情况,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
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责抓好工作的落实。各级综治部门要将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绩效管理,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不力,造成一定后果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013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