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年12月01日 来源:樊城区人民政府网站 浏览次数:6258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鱼梁洲开发区、隆中风景区、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襄阳市贫困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襄阳市民政局 襄阳市财政局
襄阳市卫生局 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2月1日
襄阳市贫困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有效减轻城乡贫困群众医疗负担,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的意见》(民发[2009]81号) 和《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民政发[2009]41号)、《湖北省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鄂卫发[2012]36号)、省民政厅《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2]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不含襄州区,下同)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市县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条 贫困群众医疗救助以住院救助为主,以门诊救助为辅,以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优惠政策为补充,探索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低标准起步、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救助对象
(一)城市低保家庭成员;
(二)农村低保家庭成员;
(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四)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及参保、参合的重病患者;
(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对象。
第五条 救助方式
(一)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三)对城乡低保对象中享受全额保障金补助的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居民(简称“三无”对象,下同)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及常年靠药物维持的慢性病患者实施门诊医疗救助;
(四)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实施普通住院医疗救助。
(五)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第六条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
1、儿童先天性心脏病;
2、儿童急性白血病;
3、重度精神病;
4、耐多药性肺结核;
5、终末期肾病(尿毒症);
6、原发性甲亢;
7、脑梗塞;
8、急性心肌梗;
9、慢性粒细胞白血病;
10、血友病;
11、I型糖尿病;
12、艾滋病机会感染;
13、唇腭裂;
14、恶性肿瘤(癌症);
15、肝硬化失代偿;
16、急腹症(急性胆囊炎、重症胆管炎、肝脾破裂、急性胃穿孔);
17、系统性红斑狼疮;
18、再生障碍性贫血。
第七条 救助标准
(一)资助救助对象参保
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民政部门按政策规定的标准直接将资助资金划拨到设在财政部门的基金专户。
(二)门诊医疗救助
城乡低保对象中的“三无”对象、常年靠药物维持的慢性病患者、60周岁以上的老人、大病救助后负担仍然过重的对象,每人每年可凭《门诊救助卡》在定点医院享受1000元的门诊医疗费补助;国办社会福利院的“三无”对象、儿童福利院的孤残儿童和农村福利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每人每年可享受500元的门诊医疗费补助。
(三) 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普通住院医疗救助
1、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经医疗保险报销、新农合补偿后的个人自付费用,市民政部门按70%比例予以救助,当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7000元。
2、经当地医保或新农合机构批准同意转院后异地住院治疗和在本市辖区范围内的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经医疗保险报销、新农合补偿后的个人自付费用,市民政部门按60%予以救助,当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7000元。
3、救助对象经医疗救助后,自付医疗费用较高,需继续治疗,再援助一定资金即可治愈的,可向慈善会申请一次性慈善医疗援助,并按慈善援助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低收入家庭成员普通住院医疗救助
1、低收入家庭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患病住院,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达到15000元以上的方可享受普通住院医疗救助。
2、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申请住院医疗救助须提供当年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3、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经医疗保险报销、新农合补偿、慈善援助后的个人自付费用,市民政部门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15000元以上部分实施救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对象70%、经当地医保或新农合机构批准同意转院后异地住院治疗和在本市辖区范围内的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60%,当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
(五)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1、对符合上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规定病种的城乡低保对象,经医疗保险报销、新农合补偿、慈善援助、普通医疗救助后的个人自付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市民政部门按个人自付费用在10000元以上部分实施救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对象70%、经当地医保或新农合机构批准同意转院后异地住院治疗和在本市辖区范围内的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60%,当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23000元。
2、对符合上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规定病种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经医疗保险报销、新农合补偿、慈善援助、普通医疗救助后的个人自付费用在25000元以上的,市民政部门按个人自付费用在25000元以上部分实施救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对象70%、经当地医保或新农合机构批准同意转院后异地住院治疗和在本市辖区范围内的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60%,当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0元。
3、对于在核算普通住院医疗救助后的个人自付费用达到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可直接合并计算重特大疾病医疗资金,一次性救助到位。
(六)限额结算标准。对于目前卫生部门或医保部门已经明确或以后确认了医疗费用限额结算标准的病种,不管是普通医疗救助,还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符合条件的城乡救助对象均在限额范围内实施救助。没有制定医疗费用限额的重特大疾病,经医疗保险报销、新农合补偿、慈善援助后的个人自付费用,按上述救助比例在封顶线内给予救助。
(七)其他医疗救助
1、临时医疗救助。城乡低保对象经市区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患有重大疾病、因无力负担住院医疗费未住院的,可在最高救助金额(7000元)30%限额内,全年给予2000元以下的临时定额医疗救助,救助资金拨入指定医疗机构,专项用于救助对象的疾病治疗,当年救助对象不再享受住院医疗救助政策。
2、大病关爱医疗救助。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当年累计自付住院医疗费用在50000以上的,可再享受一次5000元大病关爱医疗救助;当年累计自付医疗费用在100000元以上的,可再享受一次10000元的大病关爱医疗救助。
3、城乡“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住院治疗费用经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后的自费部分由民政部门予以全额救助。
4、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因其实在无力支付医疗费而又急需住院治疗,由其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民政部门核实通过后,定点救助医院可在住院救助封顶线内先行垫付资金,确保其得到及时救治。市民政部门按月将定点救助医院所垫付资金拨入定点医院。
凡是未经医保或新农合机构批准同意异地转诊的住院医疗费用和医保、新农合不予报销的住院医疗费用,市民政部门不予救助。
第八条 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住院医疗救助
1、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先按医保、新农合等相关政策办理入院手续,可凭《社会救助证》、入院证明直接到市民政部门设在定点医院的医疗救助窗口办理医疗救助手续,医院按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政策在救助额度内先垫付治疗费用;
2、救助对象在经当地医保或新农合机构批准同意转院后异地住院治疗的,须持病情诊断证明,先到办事处、区民政部门办理救助登记手续,然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民政局设在有关医疗机构的医疗救助窗口(襄阳市中医医院、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襄阳市中心医院、襄阳市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办理住院医疗救助的申报手续。
3、申请住院医疗救助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
(2)《社会救助证》;
(3)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出院记录;
(4)医疗收费票据;
(5)社保报销单据;
(6)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市民政局在定点医院设立医疗救助窗口,负责救助对象的身份、费用、救助方式等审核认定。患者出院缴纳住院费用时,先办理各类社保医疗报销手续;在核定医疗保险、新农合补偿等后,定点医院按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政策先行垫付核定的救助金额,患者只需结清个人负担费用,民政部门审批后,按季或按月将所垫付的救助资金直接拨入定点医院。
5、对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救助对象,市民政局设在医疗机构的医疗救助窗口工作人员应在接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医疗救助的审查核实工作,并将初审意见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对证明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集中评审,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将审批的医疗救助资金拨入救助对象的个人资金帐户。
(二)城市低收入家庭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住院医疗救助
1、城市低收入家庭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申请住院医疗救助首先由户主或其他家庭成员向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
2、经区民政部门核实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持低收入家庭证明、入院证明直接到定点医院的医疗救助窗口办理医疗救助手续,医院按本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政策在救助额度内先垫支治疗费用;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须持病情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先到办事处、区民政部门办理救助登记手续,然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民政局设在有关医疗机构的医疗救助窗口办理住院医疗救助的申报手续。
(三)门诊医疗救助
符合门诊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应到居住地的街道(乡、镇)或受街道(乡、镇)委托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乡困难群众门诊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街道(乡、镇)初审并经公示7日无异议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根据市民政局当年安排的门诊医疗救助额度和核定的门诊救助对象花名册领取《门诊救助卡》,并按程序将《门诊救助卡》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救助对象凭《门诊救助卡》到定点医院就诊。医院凭使用完毕的《门诊救助卡》按月或按季到民政部门审验后划拨门诊医疗救助资金。
在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三无”对象和孤残儿童,农村福利院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其定额门诊医疗救助经费直接从医疗救助资金专户中划拨到供养机构集中使用。
第九条 市民政部门在审核确定救助对象的住院治疗救助费用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一)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超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参加各类社会保险报销的医疗费用;
(三)参加各类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费用;
(四)医疗单位按规定已减免的费用。
第十条 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渠道
(一)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渠道。
1、地方财政从低保资金中安排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2、上级补助医疗救助资金;
3、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医疗救助资金;
4、社会捐赠的医疗救助资金;
5、其他医疗救助资金。
(二)医疗救助资金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医疗救助定点医院。襄阳市中医医院、襄阳市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襄阳市同和医院、襄阳市惠民医院、襄阳市第四人民医院、襄阳市中心医院、襄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襄阳市传染病医院、襄阳市职业病防治院、襄阳市安定医院、襄阳市铁路医院、襄阳市结核病防治医院、襄阳市博爱医院、襄阳市军休医院为市区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市区所辖的乡(镇)卫生院受定点医院委托,可开展救助对象的辅助性治疗。需要增加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的,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卫生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 定点医院的医疗服务优惠减免项目
凡持襄阳市《社会救助证》或《临时救助证》的贫困群众,定点医院对其实施减免优惠政策。门诊病人免收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B超常规检查费、大型检查(单项费用超过300元)优惠10%;住院患者减半收取二级护理费、三级护理费、普通病房床位费(4人以上)、B超常规检查费,大型检查(单项费用超过300元)优惠10%。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团体及个人,以各种形式参与贫困群众医疗救助工作;鼓励本地医疗机构开设慈善门诊、慈善药店,为贫困群众提供优惠服务。
第十四条 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督
(一) 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当地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服务,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
(二) 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贫困群众医疗救助资金监管工作;
(三) 从事医疗救助管理的工作人员,违规审批,或者贪污、挪用、扣压医疗救助款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四)医疗救助对象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医疗救助的不予救助,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追回救助资金,并取消其医疗救助待遇,情节严重的,按法律程序追究责任;
(五) 医疗救助工作必须坚持公示制度,定点医院必须定期公布医疗救助信息,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民政、财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要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原办法自行废止。
主题词:贫困群众 医疗救助 实施办法 通知
抄送: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公室
襄樊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2年12月5日印发
共印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