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徐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1日]
符合徐政办发[2011]7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患者,救助形式和标准按该文件执行。
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09日]
本办法所称社会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09日]
对门诊特殊病种患者门诊特殊病治疗和住院医疗费用年累计在10000元(含)以内,其个人负担部分给予全额救助;对年累计超过10000元的,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个人负担部分给予70%救助,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个人负担部分给予85%的救助。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9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市、县(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7类对象为重点医疗救助对象。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13日]
对低保人员、60年代老职工、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等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对其政策范围内门诊、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费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50%,门诊费用救助年度累计不超过3000元。
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和急难家庭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16〕122号)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13日]
具有扬州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3个月以上,并参加扬州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因不可抗拒因素(因病、因灾、因突发交通事故等)丧失自救能力或发生灾难性医疗支出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无法保障的家庭。对因突发重大疾病的急难对象,各地可以进一步降低医保“三个目录”范围内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门槛。
市政府关于建立低收入农户大病补充保险制度切实缓解因病致贫问题的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7日]
为积极探索精准扶贫新机制,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难题,切实加快脱贫致富奔小康进程,决定于“十三五”期间,在全市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中建立大病补充保险制度。现制定如下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01日]
规范医疗费用补助,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符合规定的个人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关于我市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缴纳2016年度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01日]
一、201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一)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标准下限为525.6元,上限为3360元,中间每10元为一档。 (二)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标准为210元,含大病医疗救助费10元。 (三)失业保险月缴费额为52元。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9日]
我市市区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调整到200元,参保单位和个人(含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各缴纳100元,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由参保人员个人全额缴纳。我市市区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每年最高支付限额由8万元调整为10万元,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保持18万元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