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徐州市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 符合徐政办发[2011]7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患者,救助形式和标准按该文件执行。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1日]
- 无锡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 本办法所称社会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09日]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 对门诊特殊病种患者门诊特殊病治疗和住院医疗费用年累计在10000元(含)以内,其个人负担部分给予全额救助;对年累计超过10000元的,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个人负担部分给予70%救助,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个人负担部分给予85%的救助。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09日]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意见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市、县(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7类对象为重点医疗救助对象。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9日]
- 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 对低保人员、60年代老职工、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等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对其政策范围内门诊、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费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的50%,门诊费用救助年度累计不超过3000元。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