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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救助和急难家庭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16〕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解决好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15]10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临时救助、急难家庭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两项救助要以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为目标。通过完善政策措施,整合救助资源,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补“短板”、扫“盲区”,托底线、救急难,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

  两项救助工作要坚持应救尽救、高效便捷,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有效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做到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主要内容

(一)临时救助

1、救助对象。临时救助对象指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3个月以上,遭遇一般性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者支出型贫困家庭、困境个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对象。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困境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2、救助方式。临时救助的救助方式主要包括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发放临时救助金原则上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或者开具存单发放,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并完善签领凭证,存档备查。发放实物可以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3、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适时调整。救助标准应考虑困难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采取一次性救助的方式。临时救助时限根据申请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程度,考虑从暂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到恢复正常生活所需时间,按天计算,最长为180天。一次性临时救助总金额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的,可认定为小额救助。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的救助标准,按照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4、救助程序。临时救助可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程序实施,凡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和公示,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及时做出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按比例进行抽查。小额救助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申请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组织协调相关方面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二)急难家庭救助

1、救助对象。具有扬州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3个月以上,并参加扬州本地基本医疗保险,因不可抗拒因素(因病、因灾、因突发交通事故等)丧失自救能力或发生灾难性医疗支出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无法保障的家庭。对因突发重大疾病的急难对象,各地可以进一步降低医保“三个目录”范围内个人承担的住院医疗费用门槛。

2、救助方式。急难家庭救助方式主要包括发放急难家庭救助金和提供转介服务。发放急难家庭救助金应突出事前救助“预防”和事后救助“托底”相衔接,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提供转介服务是指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及时转介。

3、救助标准及程序。急难家庭救助标准最高封顶10万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功能区根据本地区急难家庭救助实施办法或细则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突破医保目录范围限制予以救助。救助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一般程序根据各地区实施办法或细则实施,紧急程序按照先行救助的原则,待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及时补齐相关审核审批手续。针对重点急难个案,可通过本地区救助联席会议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提出部门协同解决方案

(三)制度衔接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应优先落实临时救助政策,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原则上不予再次救助。其中,对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应优先转介到医疗救助制度,再视情转介到急难家庭救助制度;对临时救助对象中的急难型困难家庭,应转介到急难家庭救助制度;对临时救助中的困境个人和其他对象,应分别转介到医疗救助或急难家庭救助制度。

  对存在隐瞒本人及家庭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拒绝配合救助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和其他政府规定的不予救助情形的,原则上不予实施两项救助。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临时救助、急难家庭救助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政府要将健全完善临时救助、急难家庭救助制度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充实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提升基层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水平。做好临时救助、急难救助与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政策的有效衔接,切实提升临时救助效益。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全面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和困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组建主动发现队伍,建立困难群众及高风险家庭登记备案、动态监测、信息报送和应对处置责任等制度,对急难对象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要完善部门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审核甄别能力,做到“精准救助”。各地要建立完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间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工会、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救助对象需求和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发临时救助、急难家庭救助项目,努力做到因需施救,多元施救。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根据当地临时救助、急难家庭救助工作任务和救助标准,安排落实资金预算,并纳入年度预算,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确保两项救助工作的需要。各地在临时救助工作中,原则上要按照不低于辖区户籍人口每人每年1元(市区按照不低于辖区户籍人口每人每年2元)的标准筹集本级临时救助资金。在急难家庭救助工作中,原则上要按照不低于辖区户籍人口每人每年5元,或总量不低于300万元的标准设立急难家庭救助专项基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地方,财政部门可安排部分结余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各地应当根据年度资金筹集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方案,进一步降低救助门槛,扩大救助覆盖面,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及时调整完善本地区的临时救助、急难家庭救助实施办法或细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两项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各级民政、财政、公安、人社、房管、卫计委、教育等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两项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救助实施单位和个人以及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申请人和单位,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