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扬州市区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6日]
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按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报销比例,并实行累加补偿,报销起付标准暂定为1.5万元,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具体为:1.5万元—6万元(含6万元)报销55%,6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60%,10万元-15万元(含15万元)报销65%,15万元以上报销70%。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2日]
因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视困难严重程度,按照家庭每人给予一次2至4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我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镇政办发〔2015〕102号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07日]
加强医疗康复保障。将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困境儿童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困境儿童在定点医疗救助医院住院治疗,免收住院押金。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条件的,在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补偿后剩余的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辖市由省和辖市儿童大病慈善救助资金按2:8比例救助,区由省、市、区儿童大病慈善救助资金按2:5:3比例救助。
宿迁市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04日]
大病保险,按照《宿迁市大病保险暂行办法》(宿政办发〔2013〕212号)有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
苏政办发〔2014〕113号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6日]
用足现有医疗政策资源,进一步形成困境儿童医疗康复保障合力。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给予医药费结报。对符合条件的患儿医疗费用所剩的自付部分,由省、市、县(市、区)儿童大病慈善救助资金分别按规定比例资助。
南京市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建设标准体系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5日]
本标准体系中,医疗救助部分明确表示,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人员,住院和门诊大病医保范围内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年度救助封顶额为3万元;低保边缘家庭人员年度救助封顶额为1.5万元。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15]267号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4日]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以下统称职工医保)统筹层次、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并轨工作的意见
通政发〔2014〕62号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4日]
统一大病保险:建立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作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延伸和补充,由统筹地区纳入统一管理。大病医疗保险的筹资办法、基金的起付标准、分段标准和支付下限由市统一规定,各段的具体支付比例由统筹地区确定;原则上金额越大支付比例越高。儿童白血病等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的重大疾病逐步向大病保险过渡。
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99 号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7日]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机制,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5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04日]
凡2015年参合人员由政府统一组织参加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参加大病补充保险资金从新农合基金中划拨。为满足市区新农合保障之外的医疗需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继续开展“新农合附加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工作。市区农村居民在参加市区新农合的基础上,可自愿参加商业补充险。“新农合附加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每人每年个人交纳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