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扬州市区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实施意见
- 职工大病补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按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报销比例,并实行累加补偿,报销起付标准暂定为1.5万元,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具体为:1.5万元—6万元(含6万元)报销55%,6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60%,10万元-15万元(含15万元)报销65%,15万元以上报销70%。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6日]
-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因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视困难严重程度,按照家庭每人给予一次2至4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2日]
-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我市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镇政办发〔2015〕102号 - 加强医疗康复保障。将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困境儿童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困境儿童在定点医疗救助医院住院治疗,免收住院押金。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条件的,在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补偿后剩余的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辖市由省和辖市儿童大病慈善救助资金按2:8比例救助,区由省、市、区儿童大病慈善救助资金按2:5:3比例救助。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07日]
- 宿迁市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 大病保险,按照《宿迁市大病保险暂行办法》(宿政办发〔2013〕212号)有关规定执行。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04日]
-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
苏政办发〔2014〕113号 - 用足现有医疗政策资源,进一步形成困境儿童医疗康复保障合力。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给予医药费结报。对符合条件的患儿医疗费用所剩的自付部分,由省、市、县(市、区)儿童大病慈善救助资金分别按规定比例资助。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