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96 号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6日]
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以外的重点抚恤优待对象,其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报销或者补偿、医疗救助基金救助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城镇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4〕104号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2日]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职工医保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居民医保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础上,个人自付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规定予以支付。起付标准以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设置(现暂定为2万元)。对起付标准以上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熟市2015年居民基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09日]
2015年居民基本(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提高到800元/人(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筹资额度列入计算),其中,40元为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其中,个人缴费25元,市财政补助15元。在巩固儿童白血病、终末期肾病等20个病种的大病保障工作基础上,将国家规定的其他疾病逐步纳入大病保障范围;适度提高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偿付比例。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18日]
(十八)完善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体系,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把握好政府引导与发展社会医疗慈善、基金管理与利用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的关系,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深化公立医院改革,保障基本医疗服务需求,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
徐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05日]
2013年,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不设封顶线。以后,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以最大限度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城乡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和诊疗范围分别参照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大病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调整工作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28日]
2014年各市(区)应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参合人员。严格执行省定新农合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具体支付比例由各地确定。做好大病保险与重大疾病保障的衔接。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27日]
特殊困难帮扶: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市级劳动模范因遭遇天灾人祸、患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生活有特殊困难时的补助。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31日]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省发改委等六厅局《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省人社厅《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就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定如下方案。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13〕128号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1日]
对不在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见义勇为人员,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等之一的,在治疗和抢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相应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对负伤见义勇为人员可就近就便就医,不受医疗机构定点资质限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困难家庭临时生活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30日]
临时救助是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针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因患大重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城乡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资金后,家庭负担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