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大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19日]
大病保险以减轻参保(合)人员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负担为目标,其合规赔付比例不低于50%,并分段设定赔付比例。大病保险不设最高赔付限额,但应根据筹资规模合理设定起付线。首年度赔付起付线为:城镇职工、居民医保为1.3万元;新农合为1万元。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盐城市市区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3〕121号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30日]
大病保险实行分段按比例补偿,起付标准至5万元,补偿50%;5万元至10万元,补偿60%;10万元以上,补偿70%。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可根据大病保险运行情况适时调整补偿比例。大病保险制度实施后,原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二次补偿政策终止实施。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常政办发〔2013〕146号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6日]
起付标准以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参考,目前暂定为17000元。分段支付比例为:超过17000元至50000元之间,补偿50%;超过5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补偿60%;超过100000元,补偿70%。以后,根据大病保险工作实际开展情况和城乡居民收入变动情况逐步调整起付标准、分段支付比例。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26日]
按照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因地制宜、创新机制”的原则,在城乡统筹、市级统筹的制度框架下,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在参保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费用的情况下,主要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宁政办发〔2013〕107号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18日]
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体系,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把握好政府引导与发展社会医疗慈善、基金管理与利用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的关系,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深化公立医院改革,保障基本医疗服务需求,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注意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逐步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扬政民〔2013〕172号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27日]
各地要明确医疗救助对象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等困难群众。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确保医疗救助对象基本医保全覆盖。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无锡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3]164号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02日]
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确定为在保障范围内的医疗费用:1.7万元(不含本数,下同)至5万元(含本数,下同)的部分由资金支付 50%;5万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由资金支付60%;1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资金支付80%。
市政府关于批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南通市城乡居民 大病保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通政发[2013]41号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02日]
参保人员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累加补偿。起付标准以上(不含)0~50000元(含)以内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50% ;50000元~100000元(含)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60%,100000元~200000元(含)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70% ,200000元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80%。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13〕125号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02日]
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社会救助体系,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把握好政府引导与发展社会医疗慈善、基金管理与利用第三方专业化服务的关系,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连政办发〔2013〕60号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20日]
2013年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为10000元,今后根据情况逐步调整。报销范围内费用共分5个费用段,其中,起付线以上—20000元按50%报销、20000元以上—50000元按60%报销、50000元以上—100000元按70%报销、100000以上—200000元按75%报销、200000元以上按80%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