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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扬政民〔2013〕172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广陵区、邗江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管理局、财政局,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保障处、财政处: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加快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苏民助〔2012〕7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2012年度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核查情况的通报》(苏民助[2013]6号、苏财社[2013]50号)精神,为加快完善市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做好市区(不含江都区,下同)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明确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范围。各地要明确医疗救助对象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等困难群众。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确保医疗救助对象基本医保全覆盖。原邗江区已纳入市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的城镇户籍困难对象享受市本级医疗救助政策;未纳入市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的城镇户籍困难对象医疗救助工作由各区民政部门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提升医疗救助水平。对纳入市区“一站式”即时结算范围的城镇户籍低保对象、特困职工、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等困难对象,取消救助起付线和病种限制,对其符合医保补偿规定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60%的比例救助,年度封顶线为3万元。其中,住院和重大疾病门诊费用救助由市区定点医疗机构(苏北人民医院、市第一人民医院、市中医院、江苏省扬州五台山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第三人民医院,下同)参照社保报销规定负责实施;普通病门诊费用救助由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依照《扬州市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扬政民[2009]41号、扬财社[2009]17号)负责实施。对市区患有重大疾病的低保边缘对象、其他困难群众等支出型贫困对象,取消救助起付线,其他救助工作按现行规定执行。同时,各地要按照省有关规定对上述支出型贫困对象给予补充性医疗救助。

各地要加强医疗救助与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将一般门诊、大重病门诊、住院等救助合并,取消救助起付线和救助病种限制。对符合医保补偿规定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不低于60%的比例救助,年度封顶线不低于3万元。到2015年医疗救助比例达到70%以上,年度封顶线不低于城乡基本医保封顶线的50%,全面达到“十二五”期间确定的医疗救助工作目标。

三、进一步提高资金保障能力。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医疗救助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完善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投入机制,丰富拓展资金投入渠道,遵循上级补助资金为引导,地方资金负责兜底的原则,按照省定救助比例和封顶线等政策要求,逐年科学测算资金需求,足额落实财政预算。要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平台资金结算管理办法,原则上可采取按年度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将救助资金下达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经办机构,委托经办机构定期与相关医疗机构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市区城镇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救助资金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按季度进行结算。

四、进一步提高工作规范化程度。各地要强化平台医疗救助对象管理工作,对救助对象实施年度审核和动态管理;加强医疗救助资金运行情况分析,增强信息化条件下资金运行监督管理能力,保证平台资金安全规范运行。准确把握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中大重病患者医疗救助政策,科学制定救助对象准入条件和程序,准确界定救助对象范围。注重医疗救助信息采集统计分析,详细准确采集救助对象姓名、身份证号、可报费用、基本医保补偿费用、个人自付费用、救助费用以及资助参合参保等相关信息,建立健全医疗救助民政和财政台账。认真做好医疗救助相关工作报表的报送工作,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审核制度,确保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五、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运行管理。市区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增强医疗救助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医疗机构救助管理责任制,明确医疗救助专职工作人员,完善各类服务措施和应急预案。要结合全市医疗保险工作的开展,同步完善与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的医疗救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制度的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无缝衔接。同时,要切实加强医疗救助资金的规范管理。市相关部门将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和结算工作进行抽查,发现服务质量低下或违规套取、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取消医疗救助定点服务资格。

六、其他事项。医疗救助工作的其他事项仍按《扬州市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会议纪要》(2011年第75期)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医疗救助运行管理和“一站式”结算平台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扬州市民政局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卫生局

2013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