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5〕227号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31日]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9日]
四、实现大病保险的全覆盖。大病保险是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延伸和补充,要在原有城镇居民、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推动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参保人群。大病保险原则上实行医疗费用金额越大医保支付比例越高。儿童白血病等原新农合制度保障的重大疾病逐步向大病保险过渡。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通政办发〔2015〕194号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4日]
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遭遇意外事件、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生活出现困难,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及时组织慰问。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社会救助办法的通知
锡政规〔2015〕1号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1日]
对普通患者门诊医疗费用年累计在500元以内、12种慢性病患者门诊医疗费用年累计在1500元以内的个人自负部分给予全额救助;其年累计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部分给予70%救助。对门诊特殊病种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年累计在10000元以内的个人自负部分给予全额救助;年累计10000元以上的个人负担部分给予70%的救助。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15〕135号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1日]
统筹衔接各项救助制度。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及慈善事业有序衔接,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高效联动和良性互动。
关于印发南通市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9日]
逐步提高保障绩效。建立完善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升医保保障水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与实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间的差距。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推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加强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多种保障制度的衔接,进一步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市本级和武进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5〕120号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09日]
结合城乡居民收入变动和大病保险资金收支运行情况,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为20000元。分段支付比例为:20000元至50000元之间补偿50%;5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补偿60%;超过100000元,补偿70%。
江苏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健康江苏”建设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的意见
苏政发〔2015〕133号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9日]
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着力提高综合保障水平,并加强与基本医保、医疗救助等的衔接,更好地发挥托底保障功能,防止和减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6年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8日]
凡2016年参合人员由政府统一组织参加新农合大病补充保险,参加大病补充保险资金从新农合基金中划拨。为满足市区新农合保障之外的医疗需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继续开展“新农合附加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工作。市区农村居民在参加市区新农合的基础上,可自愿参加商业补充险。“新农合附加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每人每年个人交纳20元。
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13日]
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因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医疗费用等支出过大,收不抵支,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均纳入临时救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