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大病救助政策指南
*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 本通知对2015年度新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作出调整,其中涉及“提高大病保险保费标准”,“进一步完善我区大病保险政策,全面推进大病保险工作,2015年按人均28元的标准从新农合统筹基金中提取大病保险保费,仍由商业保险机构运作,对在新农合基本补偿后的符合大病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及时予以赔付”。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08日]
- 昆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大病补助。对符合昆山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助标准的困境儿童经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和住院自费救助补偿后,年度内个人负担超过1万元的住院和门诊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可享受大病补助,分段按比例累加补偿,年度内大病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8日]
-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通政规〔2015〕5号 - 2016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不低于40元,其中政府补助人均不低于30元,个人缴费统一为10元。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累加补偿。起付标准以上、0至5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50%;5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0%,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70%,2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80%。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5日]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
-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度性的救助。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7日]
-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通政规〔2015〕4号 - 参保人员享受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等医疗保险待遇后,一个结算年度内个人按医疗保险规定负担的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1万元以上的部分,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