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收录近三年相关政府官方网站发布的政策信息,最终解释权归原政策发布单位所有。
特困户  五保户  新农合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08日]
本通知对2015年度新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作出调整,其中涉及“提高大病保险保费标准”,“进一步完善我区大病保险政策,全面推进大病保险工作,2015年按人均28元的标准从新农合统筹基金中提取大病保险保费,仍由商业保险机构运作,对在新农合基本补偿后的符合大病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及时予以赔付”。
昆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8日]
大病补助。对符合昆山市城乡居民大病补助标准的困境儿童经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和住院自费救助补偿后,年度内个人负担超过1万元的住院和门诊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可享受大病补助,分段按比例累加补偿,年度内大病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通政规〔2015〕5号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5日]
2016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不低于40元,其中政府补助人均不低于30元,个人缴费统一为10元。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累加补偿。起付标准以上、0至5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50%;5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60%,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70%,2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支付80%。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7日]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度性的救助。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通政规〔2015〕4号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7日]
参保人员享受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等医疗保险待遇后,一个结算年度内个人按医疗保险规定负担的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1万元以上的部分,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徐政规〔2015〕4号)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06日]
门诊特定项目(含学生儿童门诊大病)中的“血友病”,一个统筹年度医保统筹基金最高补助限额由8000元调整为10000元。
高邮市2015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5日]
巩固和完善农村居民大病保险制度。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在参合人住院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新农合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给予再保障。
关于2015年金坛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政策调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8日]
重大疾病补偿根据省文件及医院实际运行情况,现将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躁狂或抑郁发作))费用调整为:住院60天以内含60天的按158元/日计算;住院60天以上按128元/日计算,居民医疗保险按以上床日付费标准的70%补偿。
金湖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3日]
综合调配基金、门诊补偿基金、门诊特殊补偿基金、镇级住院补偿基金、县外及事后住院补偿基金、县级住院补偿基金、购买商业大病保险基金等,实行分块包干,引导医疗机构合理控费,力求基金收支平衡。具体实施方案由县合管会负责制定并实施。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重型精神病等20种重大疾病,按省、市、县相关文件规定标准予以补偿。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01日]
重残、重病及流浪儿童,主要包括:重残儿童;患重大疾病儿童,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先天性心脏病、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重大疾病,以及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治疗费用1年中自付部分超过2万元的疾病;长期在外流浪儿童,为困境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