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8日 来源: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 浏览次数:3872
关于2015年金坛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政策调整的通知
各镇(区)、街道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新农合基金管理,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和受益面,按照《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2015年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现将2015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住院补偿
1. 调整住院分段补偿比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进补偿,分段补偿比调整为:
起付线—10000元 补偿85%
10001—30000元 补偿90%
30001以上 补偿95%
2. 调整最低补偿比
市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给予报销的医疗项目费用的最低补偿比调整为60%;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给予报销的医疗项目费用的最低补偿比调整为42%;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给予报销的医疗项目费用的最低补偿比调整为32%。
二、门诊补偿
符合补偿范围的医药费用补偿比调整为32%,普通门诊补偿实行全市总额预付,统筹补偿。
三、重大疾病补偿
根据省文件及医院实际运行情况,现将重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躁狂或抑郁发作))费用调整为:住院60天以内含60天的按158元/日计算;住院60天以上按128元/日计算,居民医疗保险按以上床日付费标准的70%补偿。
四、有关补偿规定
1. 2015年参合患者全年补偿额调整为累计不超过15万元
2. 未正常办理转诊手续的参合人员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或自行在市外非定点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就诊的,实际补偿比或最低补偿比下降二十个百分点。
3. 新增保外项目:破壁片类
五、新增定点医院
南京胸科医院、南京中西医结合医院(仅限瘰疬(淋巴结结核)、骨与关节结核住院治疗)、镇江中西医结合肾脏病研究所(仅限肾脏病住院治疗)、常州市德安医院(仅限精神病住院治疗)
本次未作调整的按原有关规定执行。本次调整从文件发放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